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24
案號
ILEV-114-宜補-28-20250124-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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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2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劉亭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楊參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6,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