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15
案號
ILEV-114-宜補-3-20250115-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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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379元(計算式:53,887元+其中50,430元自民國113年9月1 0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3年11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1,492元=55,379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