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2-07

案號

ILEV-114-宜補-30-20250207-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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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3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建成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53,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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