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ILEV-114-宜補-32-20250207-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32號 原 告 羅祺霖即富鈞企業社 上列原告羅祺霖即富鈞企業社與被告劉濶才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