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17

案號

ILEV-114-宜補-4-20250117-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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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羅安娜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4,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 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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