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0
案號
ILEV-114-宜補-48-20250220-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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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48號 原 告 尚苑清潔企業社即張素玲 訴訟代理人 蔡雨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東霖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 應補繳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