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15

案號

ILEV-114-宜補-5-20250115-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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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徐雅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官佩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4,751元(計算式:123,618元+其中119,783元自民國113年1 0月3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3年11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0.46計算之利息1,133元=124,751元,元以下4捨5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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