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2-26
案號
ILEV-114-宜補-54-20250226-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54號 原 告 陳林美 被 告 陳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3,479 元(計算式:100萬元+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 4年2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13,479元=1,013,47 9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