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6
案號
ILEV-114-宜補-56-20250226-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56號 原 告 林怡菁 訴訟代理人 林育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494元(計算式:15,000元+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起至聲請 支付命令前1日即113年11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1,494元=16,494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