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ILEV-114-宜補-58-20250227-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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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58號 原 告 呂國文 訴訟代理人 呂品萱 上列原告呂國文與被告吳基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 費1,000元,尚應補繳4,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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