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債務不存在
日期
2025-03-13
案號
ILEV-114-宜補-62-20250313-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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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62號 原 告 江明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啟瑞間請求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起訴 狀訴之聲明誤植為32元,請具狀更正),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