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24

案號

ILEV-114-宜補-7-20250124-1

字號

宜補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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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李少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 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000年00月0日生效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萬9,06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1,11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強制換頁========== 附表: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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