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

日期

2024-12-19

案號

IPCA-113-行專訴-32-20241219-2

字號

行專訴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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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3年度行專訴字第32號 民國113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美商山姆科技公司(SAMTEC, INC.) 代 表 人 錫恩, 約翰 B.(SHINE, John B.)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何娜瑩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訴訟代理人 陳忠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經法字第113173008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請點選右方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 智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二、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雅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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