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日期

2025-02-27

案號

IPCA-113-行專訴-35-20250227-3

字號

行專訴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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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3年度行專訴字第35號 民國114年1月16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阿貝爾環球國際有限公司 (Able World International Limited) 代 表 人 張偉東(Cheung Wai Tung) 代 表 人 楊銘光(Yeung Tony Ming Kwong)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劉俞佑律師 劉思瑜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訴訟代理人 許人偉 參 加 人 美商微軟公司 代 表 人 Lucky Vidmar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呂光律師 吳弈錡專利師 複 代理 人 呂正忠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 3年5月9日經法字第113173021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 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聲明原為: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㈡被告就發 明第I553561號「將來自複數資訊源之資訊及工具予以統一化之方法以及應用該方法之計算機程式產品與元素轉換器   」專利(104120970N01舉發案)請求項1、17,應為舉發不 成立之處分(本院卷一第13頁、卷二第12頁)。嗣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撤回前開聲明㈡之部分(同上卷二第122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爭訟概要: (一)原告之前手香港商U3D有限公司前於104年6月29日以「將來 自複數資訊源之資訊及工具予以統一化之方法以及應用該方法之計算機程式產品與元素轉換器」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19項,並以西元2014年7月3日申請之美國第14/324,069號專利案及西元2014年12月12日申請之大陸地區第201410768564.X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104120970號審查後,准予專利,該專利申請權旋讓與予原告,被告乃發給原告發明第I553561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二)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17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 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12年12月14日(112)智專議(二)04265字第000000000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17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13年5月9日經法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下稱訴願決定   )後,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又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 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 (一)證據3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且證據3與證據8或9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3揭示一種對資源的統一存取,用來提供統一的介面,以 供電腦程式(例如消費性應用程式)存取格式不同,存在分散資源位置的資源。就發明目的而言,證據3是用來對資源編制索引(index),編制索引的目的當然就是準備將來使用,所以編制對象是已知的特定網域或地域資源,對於未知的資源或在連結編制索引無任何意義,因已經連接,實無必要先提供一個統一接口以供連接,再予連接。而系爭專利是用來將任何來源的資訊、工具統一化,即使是尚未知的資源、工具都可以在連接後立即進行統一化,以得到已經模型化格式。換言之,系爭專利要處理的是分散在未知網域或地域的資源、工具,證據3用來處理已知的,通常是位在相同網域或地域的資源。又證據3是提供電腦程式(所謂「進程   」)的存取介面(所謂「訪問接口」),系爭專利則是提供 使用者統一的顯示形式,即工作空間的該作業環境。  ⒉就技術手段而言,證據3在判定資源的格式後,只是根據該判 定結果找尋對應的格式特定索引器,不再對該格式或代表格式的資料進行處理,並沒有「擷取屬性、重整屬性」的技術特徵。在資源引用方面,證據3的處理結果為索引,索引可包含資源或資源的引用,包含資源的索引即無資源引用資訊。直言之,證據3的處理結果可不包含「相關連結」,專業人士閱讀其說明書後,並不能產生「擷取相關連結、重整相關連結」的理解或動機,並沒有上開技術特徵。證據3的格式特定索引器雖對應系爭專利之元素轉換器,但根據說明書第[0038]段記載,格式特定索引器的「轉換」是向索引組件送出適合的結構。該結構可以理解為資料的格式,可知格式特定索引器索引化的(或結構化的)格式,是送給索引組件,並沒有對外輸出。索引組件所建構的索引,不論是否具有統一化格式,都不是格式特定索引器所要處理的結果,因為所送出的格式只是適合於通過索引元件116處理為綜合索引112的結構。因此,無論是格式特定索引器的產出或索引組件的產出,都不可能理解為「統一化的格式」,因說明書第[0034]段已記載「索引112包括具有格式的資源條目,該格式對於在相關聯的資源位置的資源的對應格式是技術不可知的」,該技術領域專業人士不會從證據3的記載理解為統一化的格式,故證據3無揭示「統一化資料結構用以模型化該原始資訊的格式」、「另一統一化資料結構用以模型化該原始工具的格式」技術特徵。基上分析,進一步可得知證據3並沒有揭示「依據一統一化資料結構(unified data   model)而重整該原始資訊(或原始工具)之該屬性和該相 關連結,以將該原始資訊(或原始工具)模型化為一統一化資訊單元(unified information unit)或統一化工具(   unified tool))」技術特徵。  ⒊又就發明效果而言,證據3對電腦程式提供統一訪問接口,其 形式就是索引。電腦程式取得特定資源的索引後,即可容易存取該特定資源,或至引用位址存取該資源。但系爭專利是提供模型化的資訊格式或模型化的工具格式,以供使用者應用,該技術領域專業人士從證據3不會產生「提供模型化的資訊格式或模型化的工具格式,以供使用者應用」的理解或動機。  ⒋依上說明,證據3未揭示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且證據3無論 是發明目的、技術手段或效果都與系爭專利截然不同,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此外,證據8、9某些或可對應至「屬性」技術特徵,但證據3並無重整屬性、相關連結或重整原始資訊、原始工具的技術特徵,且證據3之產物格式與原始資源或資訊的格式全然無關,因此證據3與證據8或9之組合,仍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6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且證據6與證據8或9之組合、或證據6與證據2或4之組合, 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6提供一種對文件編制摘要的方法,透過剪切工具310將 自各資料來源所擷取的檔案剪切成多個紀錄或文件315a、315b。每個紀錄僅包括一個資料項(data item),提取工具將剪切完成的紀錄或文件標示識別符(identifier),以供追蹤到原始檔案,再將所得到的紀錄或文件轉化成單一的   XML文字串,與相關知識模型中已經存在的對應文字串比較   ,剔除重複或更新紀錄。就發明目的而言,不但改變原始資 訊形式,還改變其內容,與系爭專利只改變(重整)原始資訊或工具的形式或格式,但不改變內容,完全不同。而證據6所產生的是摘要檔,原始資訊或工具未有任何改變,當然不會有統一化的可能,此與系爭專利在將來自複數資訊源之資訊及工具予以統一化的目的完全不同,該技術領域專業人士閱讀證據6說明書後,並不會產生將來自複數資訊源之資訊及工具予以統一化的理解或動機。  ⒉就技術手段而言,證據6沒有可以揭示對應於系爭專利的「屬 性」技術特徵,且未觸及資料類型的擷取或重整,故無擷取屬性、重整屬性之技術特徵。證據6之識別符或來源識別碼可對應於系爭專利的相關連結,但該識別符或來源識別碼沒有經過任何處理,而是原本的附在產出的檔案後面,該識別符或來源識別碼也不限定是網址或儲存位址,可以是國際分類號或file name,而file name不可能理解成一種連結   。因此證據6並沒有「擷取相關連結、重整相關連結」之技 術特徵。又證據6的剪切工具310可對應於系爭專利的元素轉換器,但根據其說明書記載,剪切工具是用來從原始資訊的「內容」剪取可以利用的片段,所處理對象是原始資訊的內容,不是原始資訊的屬性;證據6的映射工具雖可以對應於系爭專利的元素轉換器,但根據其說明書記載,映射工具是用來將剪切工具製作完成的摘要檔轉成SML規格,所處理完成摘要檔的內容,不是原始資訊的屬性。因此,證據6並沒有「元素轉換器」的技術特徵,該技術領域專業人士不可能在閱讀證據6的說明書後,理解到「將原始資訊模型化為一統一化資訊單元(unified information unit)或將原始工具模型化為一統一化工具(unified tool)」的「元素轉換器」。又證據6的標準SML規格雖可對應系爭專利的「統一化資料結構」,但證據6是以映射工具將製作完成的摘要記錄或文件轉換為標準化XML規格格式,而不是將原始資料轉化成內容相同但格式或形式可能不同的統一化資料結構,系爭專利的統一化資料結構,是指統一的資料模型。因此,證據6並無揭示「統一化資料結構用以模型化該原始資訊的格式   」、「另一統一化資料結構用以模型化該原始工具的格式」 之技術特徵。依上分析,進一步得知證據6亦無揭示「依據一統一化資料結構(unified data model)而重整該原始資訊(或原始工具)之該屬性和該相關連結,以將該原始資訊(或原始工具)模型化為一統一化資訊單元(unified   information unit)或統一化工具(unified tool)」的技 術特徵。  ⒊又就發明效果而言,證據6用來剪切原始資訊產生摘要檔,原 始資訊本身仍是原始資訊,並不會改變格式,成為統一的格式,所產生的紀錄內容已經改變,與原始資訊不同,故證據6對原始資訊的處理結果是改變內容,亦改變格式。但系爭專利提供的是對原始資訊內容不加更動,視需要而模型化其格式,以產生統一的格式。兩者完全不同。該技術領域專業人士不會從證據6的教導,產生系爭專利「提供模型化的資訊格式或模型化的工具格式,以供使用者應用」的理解或動機。  ⒋基上說明,證據6並未揭示系爭專利的技術特徵,且證據6無 論發明目的、技術手段或效果都與系爭專利截然不同,故證據6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此外,證據8、9或有揭示可對應至「屬性」的技術特徵,但證據6並無重整屬性、相關連結或重整原始資訊、原始工具的技術特徵,且證據6產物的格式與原始資源或資訊的格式全然無關,因此證據6與證據8或9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不具進步性。又證據2、證據4均未揭露系爭專利任何技術特徵,故證據6與證據2或4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不具進步性。此外,證據3與證據6對原始資訊各有其處理方式,兩者在技術上不可能結合,因此證據3與證據6之組合,並不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不具進步性。 (三)準此,證據3與證據6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不具 新穎性或進步性,證據3與證據8或9、或證據6與證據2或4或3之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故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所為之認定實有違誤。 (四)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一種將來自複數資訊源之資訊及工具予 以統一化之方法,系爭專利請求項17則為「一種計算機程式產品」,記載對應請求項1方法之相同技術特徵。 (二)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亦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⒈證據3透過格式特定索引器,為各類型的資源輸出結構化資訊 ,創建綜合索引,可以提供跨越多個不同技術資源的統一訪問,與系爭專利之功效相同,已對應揭示「一種將來自複數資訊源的資訊及工具予以統一化之方法」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差異僅在於證據3所揭示「格式特定索引器(204、206、212)」與「索引組件116」的協同運作,雖可對應系爭專利之「元素轉換器」功能,但非屬同一模組元件,故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然對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在參酌證據3說明書第[0037]段對照圖2所揭示內容,結合該技術領域的慣用手段(將產生綜合索引的資訊處理程序在系統內部整合為單一模組執行之電腦系統技術領域的常規設計)即可獲得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元素轉換器」,對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而言是顯而易知,僅屬簡單變更,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⒉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7除未包含請求項1所界定的元素轉換器之 外,本項内容記載程式碼在計算機上所執行的各步驟與請求項1均具有相同之技術特徵,依前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7與證據3相較,證據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整體技術特徵,而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三)證據3說明書第[0025]段揭示「初級索引可以是以二進制格式,其包含索引資源和/或對於可在運行時間被詢問的資源的引用。索引可包含各種類型的資源(即為屬性),包括但不限於串(string)和文件路徑(即為相關連結)」。換言之,證據3已揭示「索引」包含各種類型資源(屬性)及文件路徑(相關連結),並且該索引是利用「格式特定索引器   」,輸出之格式資料所建立,其過程當然包含取得原始資訊或原始工具之屬性與相關連結,經重整後建立相對應的「索引」。又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39]段記載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中並未將「相關連結」限縮為「網址」,「   相關連結」是用來指出原始資訊的所在位置,其中包含「   URL網址」或者「記憶體區塊位址」都可以作為「相關連結   」來使用,且不以上述為限。由於證據3已揭示透過「索引   」可以直接從索引取得資源,或被引導至資源位址,也就揭 示「相關連結」的技術特徵。換言之,證據3已揭示「索引   」包含各種類型資源(屬性)及文件路徑(相關連結),且 該索引是利用「格式特定索引器」輸出之格式資料所建立,其過程當然包含取得原始資訊或原始工具之屬性與相關連結   ,經重整後建立相對應的「索引」。另證據3揭示每個格式 特定索引器向索引組件116輸出索引化的(或結構化的)格式,其創建單個索引112。依證據3說明,索引包括具有格式的資源條目,該格式對於在相關聯的資源位置的資源對應格式是技術不可知的(參說明書第[0034]段),技術不可知表示索引具備在不了解相關聯的資源格式情況下,仍能從索引取得資源。故證據3建立一種索引結構可以統一適用不同格式資源的存取,即將不同格式的資源或工具,經過模型化處理,形成統一化資訊單元或工具。 (四)證據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⒈證據6為一種將資料項整合至知識模型中的方法,可從資料源 擷取資料項,將該資料元素整合到知識模型中。證據6揭示從複數個資料來源110中提取各種類型檔案中的複數個資料項,利用剪切工具310將原始檔案分割成更小的記錄或文件315a、315b,再透過映射工具320根據標準化XML規格建立標準化XML文件,為該些記錄或文件創建標準化規格,然後整合至知識模型。證據6說明書第[0054、0056、0058]段揭示每個剪切的記錄或文件315a、315b具有相關聯的識別碼   Document ID以及資料來源識別碼Data Source ID,其識別 從其擷取記錄或文件的資料源。由此可知,證據6所揭示提取工具120(包括剪切工具310、映射工具320)對應系爭專利之「元素轉換器」,可以從複數資料來源擷取、剪切各種類型的檔案,證據6揭示從資訊源擷取檔案類型即為原始資訊或原始工具之「屬性」,經剪切處理之記錄或文件包含資料來源識別碼,即為擷取「相關連結」,最後創建標準化   XML文件,即為提供「統一化資訊單元/統一化工具」。因此   ,證據6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技術特徵。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7除未包含請求項1所界定的元素轉換器之外 ,本項内容記載程式碼在計算機上所執行的各步驟與請求項1均具有相同之技術特徵,依前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7與證據6相較,證據6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整體技術特徵,而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五)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據證據3所能輕易完成,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已如前述,故證據3、8及證據3、9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不具進步性。又證據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已如前述,故證據2及6之結合、證據4及6之結合與證據3及6之結合,亦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不具進步性。 (六)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參加人陳述及聲明: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3完全揭 露,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⒈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提供的是「資源與使用者間的介面」, 證據3是「為資料與應用程式提供介面」,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僅記載「將來自複數資訊源之資訊及工具予以統一化之方法」,並未限定「資源與使用者間的介面」或類似特徵,亦即原告上開主張係基於請求項未記載之特徵,並不可採。況依證據3說明書第[0015]、[0039]段所述「進程」或「消費應用」係由使用者所操作電腦裝置的作業環境中所執行,亦足以說明證據3亦可提供資源跟使用者間的介面。又原告雖主張證據3所要處理的資源位在相同電腦系統中,也就是相同來源的資源,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來自複數資訊源之資訊及工具」不同。然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未限定「來自複數不同電腦系統之資訊及工具」,亦即原告上開主張基於該請求項未記載之特徵,並非可採,況依證據3說明書第[0004]、[0041]、[0112]段記載可知證據3已揭示資源可以來自於不同電腦系統。  ⒉原告雖主張證據3所揭示文件路徑是指相同裝置內的「儲存路 徑」,與系爭專利所載「網址」不同,故未揭示請求項1所載「相關連結」之技術特徵,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未將「相關連結」限定為「網址」,證據3已揭示擷取資訊或工具的相關連結。又原告稱證據3之格式特定索引器並未依據格式特定索引器的輸出格式而對檔案類型和文件路徑進行重整,原始資源並未經過模型化之轉變云云。然證據3(圖2及相關段落)揭示利用格式特定索引器,以從不同資源格式的複數資訊源(資源104、106)取得原始資訊,最終針對不同資源格式創建統一化的綜合索引112,從而經由索引112可以直接從索引取得資源,或經由資源引用被引導至資源位置;證據3(圖4及相關段落)揭示IBC302根據格式特定索引器206與資源互動,IBC302維護項目實例條目(Item Instance   Entry)406,IBC302創建資源包索引410,且項目實例條目4 06會被加入至最終索引文件。項目實例條目406包含指示項目類型名稱的Item Type Name以及指示文件名及文件路徑之Instance Value,且項目可指資源層次314中的資源(例如文件夾、XML檔案或圖檔)。證據3所創建索引112或最終索引文件之操作,當然屬於「重整」原始資訊或原始工具以及模型化之過程,且索引112或最終索引文件更具系統性且更容易存取與使用,故證據3當然已揭示重整屬性及相關連結以及模型化之技術特徵,原告上開主張亦不足採。 (二)證據6已完全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有技術特徵,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⒈原告雖主張證據6的原始資料經過提取工具120處理後並無任 何改變,沒有任何重整,亦沒有改變原始資料形式內容,僅止於字串格式轉換技術;又其所要映射轉換的對象是單一來源被切割後的紀錄或文件,未揭示「複數資訊源」;又其標準XML格式係作為任何知識片段內容,無關乎其屬性,不論該知識片段內容的原始資訊源為一資訊或工具,皆一律轉換為XML格式,與系爭專利「該統一化資料結構用以模型化該原始資訊的格式,而該另一統一化資料結構用以模型化該原始工具的格式」不符云云。惟查,證據6已揭示將來自「複數資訊源110」之各種類型檔案(XML、平面文件、HTML、文字、電子表格、演示文稿、圖表、編程代碼、數據庫等)藉由剪切工具310將原始檔案分割成更小的記錄或文件315a、315b,透過映射工具320根據標準化XML規格建立標準化XML文件,為該些記錄或文件創建標準化規格,並整合至知識模型中,而此一統一化方法所進行步驟即原告所稱「重整」;又證據6說明書第[0054]、[0050]段內容,已揭露「複數資訊源」;證據6所產生的記錄或文件315a、315b包含屬性名稱   、屬性標籤,且明確揭露利用統一化資料結構來模型化各種 原始資訊或原始工具,核與系爭專利所揭露技術特徵並無不同,是原告主張均無可採。  ⒉原告又稱證據6所產生的資料源識別碼Data Source ID是剪切 工具310自行產生,並非從原始資源或原始工具擷取而得,且資料源識別碼係用以將紀錄或文件與原始資料做連結以供追蹤,並未揭示根據連結(網址)去對應的網域取得該原始資訊云云。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未將「相關連結」限定為「網址」,而證據6已揭示擷取相關連結之技術特徵,原告主張顯係基於請求項所未記載技術特徵,並非可採。 (三)綜上,證據3、6各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及 進步性,是以,證據3與證據8或9之組合,證據6與證據2或4之組合,證據3與證據6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此外,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7與請求項1具有實質相同之技術特徵,基於上述理由,同樣證據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四)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六、本院判斷: (一)系爭專利申請日為104年(西元2015年)6月29日,於105年6 月30日經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同年10月11日公告,參加人則於111年9月2日提起舉發,依專利法第71條第3項規定,系爭專利有無撤銷原因,應依核准審定時即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   、同年5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下逕稱專利法)。又發明 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專利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主要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均如附件所 示。又附表所示證據2至4、6、8至9之專利案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最早之優先權日(西元2014年7月3日) ,均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三)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⒈證據3說明書第[0015]段揭示「所公開的架構是提供用於由進程(例如,消費應用)對於跨越多個完全不同的技術的多種資源的訪問的統一的訪問解決方案(公共運行時間接口)。為了支援它,提供可擴展的接口組件,以允許針對完全不同的資源框架和文件格式創建和利用所有資源的綜合索引(也被稱為初級索引)。提供針對每個資源容器(例如,文件、文件夾、程序代碼、層次、用戶接口對象等)的格式特定索引器,以致所有格式特定索引器每個輸出適合於處理為綜合索引的結構格式」、第[0017]段揭示「統一接口允許開發者建立格式特定索引器,然後格式特定索引器將其輸出傳送到索引組件,索引組件將新資源新增到初級索引中。使用這樣的資源容器特定索引器,可新增任何資源格式,並且因此經由接口組件以統一方式進行訪問」、第[0035]段揭示「資源格式至少可包括文件系統文件夾和各種類型的文件、串和各種格式的圖像數據。這還可包括其他類型和格式的數據,諸如二進制程序代碼、音頻內容或任何其他類型的應用資源。附加地,資源可駐留在特定於資源類型的單獨文件(諸如JPEG、PNG或SVG圖像檔案)中,以及駐留在諸如動態鏈接庫(DLL)的資源容器」、第[0037]段揭示「圖2例示了統一訪問系統200的更詳細的實現方式。這裡,接口組件108被描繪為包括格式特定索引器202,其向索引組件116饋送適合於通過索引組件116處理為綜合索引112的結構。例如,第一資源104與索引第一格式的資源的第一格式特定索引器204相關聯,而且,第二資源106與索引第二格式的資源的第二格式特定索引器206相關聯。因此,接口組件108包括針對資源102的每個任意資源格式的格式特定索引器」、第[0038]段揭示「每個格式特定索引器向索引組件116輸出索引化的(或結構化的)格式,其創建單個索引112。索引112可包括在來自格式特定索引器202的結構(輸出)中提供的資源(例如,資源208),和/或對於諸如第一資源104的特定資源的資源引用(例如,資源引用210)」、第[0039]段揭示「因此,進程(例如,消費應用)訪問接口組件108,其經由索引112可直接從索引取得資源,或經由資源引用被引導至資源位置」。即證據3可針對完全不同的資源框架和文件格式的資源容器(例如:文件、文件夾、程序代碼、層次、用戶接口對象等)提供專屬對應的格式特定索引器,以致所有格式特定索引器每個輸出適合於處理為綜合索引的結構格式,亦即針對不同資源格式創建統一化的綜合索引,從而可透過統一方式訪問接口組件,其經由索引直接從索引取得資源,或經由資源引用被引導至資源位置。據此,證據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將來自複數資訊源之資訊及工具予以統一化之方法」之技術特徵。  ⒉依前所述,證據3已揭示對應不同資源框架和文件格式的每個格式特定索引器可向索引組件輸出適合於其處理為綜合索引(初級索引)的結構格式。另由證據3說明書第[0025]段揭示「初級索引可以是以二進制格式,其包含索引資源和/或對於可在運行時間被詢問的資源的引用。索引可包含各種類型的資源,包括但不限於串(string)和文件路徑。索引自身可簡單地包含對於駐留在索引外部的這樣的資源數據的引用。可在安裝時間執行合併,以重新對應可用資源和相關聯的位置以在運行時間使用」、第[0044]段揭示「…索引組件318可包括IBC 302和/或格式特定索引子202的集合」、第[0048]段揭示「通過基礎類302調用格式特定索引器202   ,以打開並標識資源層次314中的節點的內容」、第[0053]段揭示「圖4例示了採用索引基礎類302的系統400的更詳細的描述…IBC 302被示出為包括條件應用器402,遍歷匯點(   traversal sink)404,匯點404中的項目實例條目406和索 引器匯點408。如前所述,格式特定索引器(例如,索引器   206)與IBC 302交互」、第[0055]段揭示如下圖1、第[0060]段揭示「遍歷匯點407和索引匯點408是由IBC 302維護的資料結構,並包含項目實例條目406」、第[0061]段揭示「   項目實例條目406添加到索引匯點408。從索引匯點408,條目被添加到最終索引文件」、第[0087]段揭示如下圖2。即證據3揭示索引組件之IBC中的項目實例條目包含指示各種類型資源格式的Item Type Name及指示文件名稱、文件路徑的Instance Value,且該項目實例條目被添加到最終索引文件   ,而索引包含各種類型的資源,包括但不限於串(string) 和文件路徑,是索引組件之IBC經由格式特定索引器從不同資源擷取各種類型資源之資料,亦包含該類型資源之格式、文件名稱及文件路徑,其中所述「各種類型資源格式」、「   文件路徑」可分別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屬性」、「相 關連結」;所述「格式特定索引器(204、206、212)及索引組件」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元素轉換器」。據此   ,證據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i)通過一元素轉換器擷 取相對應於一原始資訊之一屬性和一相關連結或通過該元素轉換器擷取相對應於一原始工具之一屬性和一相關連結」、「其中,該原始資訊及該原始工具中之至少一者係自該複數資訊源中之至少一資訊源所取得」之技術特徵。  ⒊又如前述,證據3揭示對應不同資源框架和文件格式的每個格 式特定索引器可向索引組件輸出適合於其處理為綜合索引(初級索引)的「結構格式」,此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依據「統一化資料結構」而重整該原始資訊之該屬性和該相關連結,而上述之「索引」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將原始資訊經過模型化的「統一化資訊單元」。據此,證據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ii)通過該元素轉換器依據一統一化資料結構(unified data model)而重整該原始資訊之該屬性和該相關連結,以將該原始資訊模型化為一統一化資訊單元(unified information unit),或通過該元素轉換器以另一統一化資料結構而重整該原始工具之該屬性和該相關連結,以將該原始工具模型化為一統一化工具(unified   tool)」、「其中,該統一化資料結構用以模型化該原始資 訊的格式,而該另一統一化資料結構用以模型化該原始工具的格式」技術特徵。  ⒋綜上,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7為一種計算機程式產品,其內容包括一程式碼,且該程式碼係於一計算機執行該計算機程式產品時執行複數步驟,其中所述該複數步驟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一種將來自複數資訊源之資訊及工具予以統一化之方法內容對應一致,即具有相同之技術特徵,故證據3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新穎性。此外,證據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之全部技術特徵,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17自可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3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不具進步性。  ⒌原告雖主張證據3是為資源與應用程式提供介面,並非系爭專 利所提供資源與使用者間的介面,證據3所要處理的是位在相同電腦系統中的資源,也就是相同來源的資源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係關於一種將來自複數資訊源之資訊及工具予以統一化之方法或計算機程式產品,並非「資源與使用者間的介面」,其亦無記載原告稱所統一化的通常是指工作空間的作業環境;又依前述證據3說明書第[0015]   、[0039]段,證據3可為消費應用提供統一訪問的解決方案   ,以對跨越多種不同技術的多個資源進行訪問,此與系爭專 利1、17之目的並無不同。另證據3說明書第[0004]段揭示「   在位置(例如,存儲裝置、高速緩存等)的資源可存在於不 同的容器(例如,文件、文件夾、可執行文件等),該容器也可被表示為資源」、第[0041]段揭示「換句話說,提供了訪問系統,其包括在完全不同的資源位置的任意資源格式的資源」、第[0112]段揭示「可在分布式計算環境中實現例示的和描述的方面,其中由通過通信網絡被鏈接的遠程處理裝置執行某些任務。在分布式計算環境中,資源容器可位於本地和/或遠程存儲裝置和/或存儲器系統」,亦即證據3可處理位在不同電腦系統中的資源,故原告上開主張並不足採。  ⒍原告又稱證據3除在說明書第[0055]段之外都沒有記載從原始 資訊中提取任何物件或參數之操作,又證據3的文件路徑是指相同裝置内的儲存路徑,與網址不同,並沒有記載擷取屬性及相關連結的技術特徵云云。惟查,證據3的索引組件係依據格式特定索引器取得的資源及其所輸出索引化的格式來建立綜合索引,已如前述;又索引組件之IBC中的項目實例條目包含指示各種類型資源格式的Item Type Name及指示文件名稱、文件路徑的Instance Value,且該項目實例條目被添加到最終索引,是該索引組件之IBC為建立項目實例條目之Item Type Name、Instance Value,該索引組件之IBC經由格式特定索引器擷取各種類型資源之資料當包含該類型資源之格式、文件名稱及文件路徑。再者,觀諸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39]段記載「統一化資訊單元的基本屬性(   attribute)包括一第一『類型』以及一第一『連結』,且第一連 結係用以指出原始資訊所在之處,其可透過遠端或本地端之全球資源定位器(URL)或執行程式時之記憶體中的區塊位址來表示,但並不以上述為限」、第[0042]段記載「統一化工具的基本屬性包括一第二『類型』以及一第二『連結』   ,且第二連結係用以指出原始工具的元件所在之處,其可透 過遠端或本地端之全球資源定位器(URL)或執行程式時之記憶體中的區塊位址來表示,但並不以上述為限」,可知系爭專利所述「相關連結」從未限定為原告所稱之「網址」,故原告上開主張亦不可採。  ⒎原告另主張證據3的索引不是將屬性轉化而生的結果,且所產 生的索引乃是既定,預先設定,而非重整屬性及相關連結所得到的結果;又由證據3内容可知藉由統一訪問接口組件   108内的綜合索引112,電腦系統可以直接取得資源或被導引 至資源位置,但原始資源依舊是原始資源,未經過任何模型化的轉變;另當證據3所擷取的文件格式並無格式特定索引器存在時,使用者須自行設定或建置新的格式特定索引器,此可證明證據3絕不可能存在重整屬性及相關連結的技術特徵,故其仍未揭示重整屬性和相關連結,加以模型化的技術特徵等等。然查,證據3利用格式特定索引器,以從不同資源格式的複數類型資源取得原始資源,最終針對不同資源格式創建統一化的綜合索引,從而經由索引可以直接從索引取得資源,或經由資源引用被引導至資源位置,是證據3創建該綜合索引之操作,即屬於「重整」原始資源及「模型化」之過程。另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並未記載「轉化」任何屬性資料,更無原告所稱不論原始資源來源、格式為何,系爭專利可從其「描述語法判斷」並擷取所要使用的屬性及相關連結。再參以原告所稱證據3「當所擷取的文件格式並無格式特定索引器存在時,使用者須自行設定或建置新的格式特定索引器」,縱然屬實,並不影響前述證據3之「格式特定索引器(204、206、212)及索引組件」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元素轉換器」。故原告所述並不可採。  ⒏至原告所稱證據3僅提供索引產生技術,索引是一種抽象化的 結果,而模型化則是具象化的結果,證據3的索引產生方法並無任何模型化或統一化的功能,索引不會具有所謂的「   結構格式」。然而,依前述證據3說明書第[0017]段、第[0025]段,可知證據3所產生的索引可以是以二進制格式,其包含索引資源和/或對於可在運行時間被詢問的資源的引用,即為具象化的結果,且該索引可包含各種類型的資源,包括但不限於串(string)和文件路徑,即表示該索引具有所謂的「結構格式」。又如前述,證據3說明書第[0037]至[0039   ]段已揭示每個格式特定索引器向索引組件輸出索引化的(   或結構化的)格式,以致所有格式特定索引器每個輸出適合於處理為綜合索引的結構格式,最後經由索引組件來建立出綜合索引,即為對應系爭專利將原始資訊經過模型化或統一化的技術特徵,故原告主張並不足採。  ⒐另依證據3第[0001]段揭示「隨著利用不同的技術建立的應用的激增,開發者正缺少統一的和通用的方式,以訪問跨越多個完全不同的技術的應用資源。不同的技術具有不同的資源格式,而且,開發者時常針對不同的技術複製資源。沒有訪問針對多個技術的資源的技術不可知(technology   agnostic)的方法」、第[0016]段揭示「索引可包含對於資 源的引用或資源本身。因此,開發者可以以對於資源容器格式的技術不可知的方式聚集資源」、第[0034]段揭示「接口組件108經由索引112中對於資源的資源引用,提供對於資源的訪問。使用索引組件116枚舉資源和引用,以建立索引112   。索引112包括具有格式的資源條目,該格式對於在相關聯的資源位置的資源的對應格式是技術不可知的」。可知證據3之索引112具備在不了解相關聯資源格式的情況下(即「技術不可知」),仍可從索引取得資源,此與前述證據3說明書第[0037]至[0039]段已揭示可對應系爭專利將原始資訊經過模型化或統一化之技術內容並無牴觸。是以原告以證據3說明書第[0034]段記載「索引112包括具有格式的資源條目,該格式對於在相關聯的資源位置的資源的對應格式是技術不可知的」,認其索引本身的格式,對不同資源的對應格式皆是技術上不可知,而無關乎原始資訊或原始工具的格式統一化云云,亦不足採。 (四)證據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⒈證據6摘要揭示「一種將資料項整合至知識模型中的方法。該方法可包括從資料來源擷取資料項,判定該資料項是否先前已整合至知識模型」,說明書第[0047]段揭示「圖1實施例中的知識發現系統包括提取工具120、整合工具130、知識模型140、用戶資訊資料庫145、中間階層150及web服務器160」、第[0050]段揭示「在一個實施例中,提供複數個資料來源110。如上所述,每個資料來源可以包含儲存在各種類型檔案(XML、平面文件、HTML、文字、電子表格、演示文稿、圖表、編程代碼、數據庫等)中的數千個資料項,該等資料項包括屬於給定範圍的資訊」、第[0054]段揭示「提取程序120從資料來源110擷取檔案…在一個實施例中,提取工具120包括剪切工具310,其將原始檔案分割成更小的記錄或文件315a、315b等」、第[0056]段揭示「提取工具120還可以配備有映射工具320。映射320用於標準化每個記錄或文件315a、315b的格式」。可知證據6已揭示一種可將來自複數個資料來源的各種類型檔案,經由分割、映射標準化後,整合至知識模型之方法,即證據6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將來自複數資訊源之資訊及工具予以統一化之方法」之 技術特徵。  ⒉證據6說明書第[0054]段揭示「提取程序120從資料來源110擷取檔案。原始檔案可能包括不同格式的大檔案。在一個實施例中,提取工具120包括剪切工具310,其將原始檔案分割成更小的記錄或文件315a、315b等。較佳地,剪切工具310將處理原始檔案,使得每個記錄或文件315a、315b包括一個且僅一個資料項。或者,剪切工具310可以生成包括多於一個資料項的記錄或文件315a、315b…在一個實施例中,剪切工具310可以包括用於處理特定類型的原始檔案的專用處理器應用程式,例如用於剪切XML檔案的XML處理器或用於處理文字文件的文字處理器」、第[0055]段揭示「一旦檔案被分成記錄或文件315a、315b,提取工具120較佳地將記錄或文件315a、315b儲存在檔案系統中。可選地,每個記錄可以包括識別碼,例如被資料來源用來識別原始檔案的識別碼。示例性的識別碼包括SWISS PORT ID或檔案名稱」、第[0058]段揭示「在圖4的實施例中,每個記錄或文件315a、315b具有相關聯的識別碼Document ID以及資料來源識別碼Data Source ID,其識別從其擷取記錄或文件315a、315b的資料來源」。可知證據6揭示之提取工具可從複數資料來源擷取   、剪切各種類型的檔案,而經剪切處理過後之記錄或文件包 含用來識別各類型檔案及資料來源的識別碼(檔案名稱、   Data Source ID),是提取工具從複數資料來源擷取各種類 型檔案之資料亦包含檔案之類型及資料來源,其中所述「提取工具」、檔案的「類型」、「資料來源識別碼Data   Source ID」,可分別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元素轉換器   」、「屬性」、「相關連結」。據此,證據6已揭示系爭專 利請求項1「(i)通過一元素轉換器擷取相對應於一原始資訊之一屬性和一相關連結或通過該元素轉換器擷取相對應於一原始工具之一屬性和一相關連結」、「其中,該原始資訊及該原始工具中之至少一者係自該複數資訊源中之至少一資訊源所取得」之技術特徵。  ⒊證據6說明書第[0056]段揭示「提取工具120還可以配備有映射工具320。映射工具320用於標準化每個記錄或文件315a   、315b的格式。在一個實施例中,映射工具320具有兩種功能。第一,映射工具320可以為記錄或文件315a、315b創建標準化規格,例如標準化XML規格。例如,從平面檔案建立的記錄或文件315a、315b可以轉換為xml文件,而從XML檔案建立的記錄或文件315a、315b可以映射到標準XML規格。第二,映射工具320可以從記錄或文件315a、315b中移除對於維護知識模型140而言不必要的資訊。在一個實施例中,映射工具320輸出單一XML文字串」、第[0062]段揭示「最後   ,提取程序120可以儲存將被整合到知識模型中的記錄或文件315a、315b」、第[0068]段揭示「參考圖6,顯示了整合工具500的一個實施例的工作流程。如上所述,提取工具120可以向整合工具130發送訊息以通知整合工具130資料庫360中的新項目需要整合至知識模型140中。該消息亦可以指示項目來自特定資料來源110」。可知證據6揭示從複數資料來源擷取之各種類型檔案經過剪切分割處理後產生的各記錄或文件,可透過提取工具所包含之映射工具,為該記錄或文件創建標準化規格,例如標準化XML規格,亦即該映射工具可以將從平面檔案建立的記錄或文件轉換為xml文件,而從XML檔案建立的記錄或文件可以映射到標準XML規格,最後整合至知識模型。其中所述「標準化XML規格」、「將複數資料來源的各種類型檔案經由剪切分割、映射標準化,以產生標準XML規格檔案」,可分別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統一化資料結構」、「重整該原始資訊/工具之該屬性和該相關連結,以將該原始資訊/工具模型化為一統一化資訊單元/工具   」。據此,證據6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ii)通過該元素 轉換器依據一統一化資料結構(unified data model)而重整該原始資訊之該屬性和該相關連結,以將該原始資訊模型化為一統一化資訊單元(unified information unit),或通過該元素轉換器以另一統一化資料結構而重整該原始工具之該屬性和該相關連結,以將該原始工具模型化為一統一化工具(unified tool)」、「其中,該統一化資料結構用以模型化該原始資訊的格式,而該另一統一化資料結構用以模型化該原始工具的格式」之技術特徵。  ⒋綜上,證據6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7為一種計算機程式產品,其內容包括一程式碼,且該程式碼係於一計算機執行該計算機程式產品時執行複數步驟,其中所述該複數步驟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一種將來自複數資訊源之資訊及工具予以統一化之方法內容對應一致,即具有相同技術特徵,故證據6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新穎性。此外,證據6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之全部技術特徵,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17自可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6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6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不具進步性。  ⒌原告雖主張證據6沒有改變原始資料的形式内容,僅止於字串 格式轉換技術,而不是原始資料的統一化或任何其他變形的結果,再者,映射工具320的重整對象為單一來源的複數個知識片段内容,明顯不是「將來自複數資訊源之資訊及工具予以統一化之方法」云云。惟查,如前述證據6說明書第[0047]、[0050]、[0054]段及第[0056]段所揭示內容,證據6可將來自複數資料來源的各種類型檔案,如平面檔案,利用提取工具之剪切工具將該平面檔案分割成更小的記錄或文件,提取工具之映射工具可將記錄或文件轉換為xml文件,而從XML檔案建立的記錄或文件可以映射到標準XML規格,最後整合至知識模型,是以證據6已揭示可將複數資訊源之資訊或工具予以統一化的技術內容,原告之主張並非可採。  ⒍原告又稱證據6並不會擷取原始資料的屬性與相關連結,證據 6所產生的資料來源識別碼Data Source ID,並非從原始資源或原始工具擷取,乃是剪切工具自行產生,而該來源識別碼也非系爭專利的「相關連結」云云。惟查,依前述證據6說明書第[0055]、[0058]段已揭示記錄或文件包含用於識別各類型檔案及其資料來源之識別碼,是為產生該記錄或文件之識別碼,該提取工具擷取各種類型檔案之資料當包含檔案之類型及資料來源;又系爭專利所述「相關連結」並未限定為原告所稱之「網址」,已如前述,故原告所述理由尚不可採。  ⒎原告另稱證據6並沒有對原始資料進行重整,只是從原始資料 中提取文字,所提及標準XML格式是「單一XML字串」,不及於其他部分、內容,根據證據6說明書第[0054]段,標準   XML格式係作為任何知識片段內容(紀錄或文件315a、315b) 的通用映射轉換格式,所謂mapping是指一對一直接轉換,無關乎其屬性,不論該知識片段內容的原始資訊源為一資訊或一工具,皆一律轉換為XML格式,並不會區別對待,核與系爭專利之「該統一化資料結構用以模型化該原始資訊的格式,而該另一統一化資料結構用以模型化該原始工具的格式   」之技術不符等等。然查,證據6已揭示將複數資料來源的 各種類型檔案經由剪切分割、映射標準化,以產生標準XML規格檔案,即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述之「重整」原始資訊/工具,以將該原始資訊/工具「模型化」為一統一化資訊單元/工具,再依證據6說明書第[0060]段揭示「由於不同的資料來源使用不同的術語,其中包含的資訊可能包含不必要的資訊。例如,屬性名稱前面可能帶有星號或破折號。或者,記錄或文件315a、315b可以包含HTML標籤資訊。在一個實施例中,提取程序120配備有清理工具340,其從記錄或文件315a、315b中去除這種不必要的資訊」、第[0061]段揭示「一旦記錄或文件315a、315b被清理,提取工具120的解析工具350就重構該記錄或文件315a、315b的資訊。例如,如果該記錄或文件315a、315b包括包含由分隔符號分隔的多個值的XML屬性標籤,則解析工具350可以將每個值分成單獨的標籤」。可知證據6所產生的記錄或文件,除前述具有用來識別各類型檔案的檔案名稱及資料來源的識別碼,亦可包含屬性名稱、HTML標籤資訊、由分隔符號分隔的多個值的XML屬性標籤等各種資訊項目,並非原告所稱僅是從原始資料中提取文字、僅止於參照該檔案類型而未做任何處理。又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XML(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可延伸標記式語言)已為一種習知之標記語言, 其主要是用來儲存和傳輸資料的一種「結構化」的「資料格式」,可以允許使用者自行定義標籤,非僅指字串的格式。另依前述證據6說明書第[0050]段可知,證據6所處理的各種類型檔案包含來自複數資訊源的各種原始資訊(如平面文件)或原始工具(如編程代碼),其經處理後,產生如前所述記錄或文件的標準化XML規格檔案,即為利用不同的「統一化資料結構」來模型化各種原始資訊或原始工具。是以,原告前揭所述理由並不足採。 (五)依前所述,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不具新穎性 及進步性,故證據3、8或證據3、9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不具進步性。又證據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故證據2、6或證據4、6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不具進步性。此外,證據3或6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不具進步性,故證據3、6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7不具進步性。 七、綜上所述,本件證據3或證據6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證據3或證據6,或證據2及6之組 合,或證據3及8之組合,或證據3及9之組合,或證據4及6之組合,或證據6及3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不具進步性。從而,原處分所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17舉 發成立之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   。原告仍執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當事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並無一一論述的必要。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二、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 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附表: 系爭專利與引證(西元) 所 在 頁 碼 備 註 系爭專利公告本 乙證1(舉發卷)第189至175頁 2009年10月1日中華民國第200941240公開號「運算環境代表」專利案 乙證1第174至142頁 證據2 技術內容: 證據2係根據一物件階層結構設定一物件階層之結構,該結構定義不同類型之資源集合,例如,應用程式、包括一組活動之活動集合,以及包括一組使用者設定檔之使用者設定檔集合,在表示組成該運算環境之物件時,將該等物件組織於一物件階層中,該階層可由一運算環境主機主控。如果該等物件由一物件系統以統一方式表示且以一致方式進行管理,則可設計一組服務來施用至該運算環境之所有物件,此外 ,該物件階層可被傳送給各種裝置,以表示同一運算環境(包括相同使用者設定檔、應用程式、資料檔案,等等),每一裝置可採用一致方式呈現該運算環境,但根據該裝置之功能進行訂製(例如,一硬體鍵盤介面,用於從連接至一工作站之鍵盤裝置接收資料輸入,及一觸控螢幕軟體鍵盤介面,用於從一行動電話裝置接收資料輸入)。(參證據2說明書第5、6頁) 主要圖式: 證據2圖1是一運算環境主機與各種運算環境呈現裝置之間的例示性互動示意圖 2012年7月4日中國大陸第102542045公開號「對於資源的統一訪問」專利案 乙證1第142至128頁 證據3 技術內容: 證據3之發明架構為進程(例如,消費應用)提供訪問不同格式及在完全不同的資源位置的資源的統一介面,統一介面可擴展,使得使用者可將附加元件添加到統一介面,以提供對於新資源和新資源引用的訪問,不論資源格式如何,介面提供創建所有可用資源的單個綜合索引的能力。提供用於資源的格式特定索引子,以發現、枚舉並將資源處理為適合於通過索引組件處理到索引中的結構,用戶可引入針對新資源和新資源引用的新的格式特定索引器,以通過索引組件處理到索引中,統一介面也提供對於新資源和新資源引用的訪問。(參證據3摘要) 主要圖式: 證據3圖2是訪問系統架構的示意圖 證據3圖4是採用索引基礎類的訪問系統架構示意圖 2012年3月14日中國大陸第102375869公開號「在設備上管理應用程式的系統、方法及裝置」專利案 乙證1第127至103頁 證據4 技術內容: 證據4提供之一種系統及方法,便於電腦設備訪問一個或多個應用程式,其包括確定一個或多個與至少一個電腦設備和一位元該設備使用者有關的背景,因此由一個或多個背景描述了至少一個使用者和計算設備的至少一個環境和一個動作,此後,生成了至少一個與一個或多個背景有關的上下文標籤,隨後,確定了一個或多個與至少一個上下文標籤有關的應用程式,而且電腦設備能夠訪問一個或多個應用程式。(參證據4摘要) 主要圖式: 證據4圖1是管理應用程序的消費裝置示意圖 2009年10月16日中華民國第200943090公開號「運算環境代表 」專利案 乙證1第102至75頁 證據5 2008年6月19日美國第2008/0147590公開號「KNOWLEDGE DISCOVERY TOOL EXTRACTION AND INTEGRATION(知識發現工具的提取與整合)」專利案 乙證1第74至43頁 證據6 技術內容: 證據6係關於一種將數據項集成到知識模型中的方法。該方法可以包括從數據源檢索數據項,確定數據項之前是否已經集成到知識模型中,以及如果數據項之前沒有集成到知識模型中則將數據元素集成到知識模型中。(參證據6摘要) 主要圖式: 證據6圖1是知識發現系統示意圖(紅色文字為增加之說明) 證據6圖3是提取工具工作流程之示意圖(紅色文字為增加之說明) 證據6圖4是知識模型比較流程圖 2013年5月8日中國大陸第103092980公開號「一種資料自動轉換與存儲的方法及系統」專利案 乙證1第42至37頁 證據7 2004年9月1日中國大陸第1525312公開號「具有物件導向程式的存儲介質」專利案 乙證1第36至25頁 證據8 技術內容: 證據8提供一種形成面向對象數據的方法,該面向對象封包括具有儲存可選數據的對象項目和多個通過對象項目處理數據的函數的對象,該方法包括步驟:根據對象的屬性定義對象的主類;向對象中插入具有位置資訊的項目鑑別符,以便有選擇地儲存對象項目的項目名稱;創建項目類型信息,以便有選擇地儲存要儲存在對象項目中的數據的項目類型;記錄指向與數據一起儲存的儲存器地址的地址信息;和形成接收項目鑑別符,項目類型和數據值,並允許對象項目儲存數據的數據儲存流。(參證據8請求項1) 主要圖式: 證據8圖1是根據其發明實施例的的主類方框圖 證據8圖4是數據存儲函數的操作流程圖 2008年10月16日中華民國第200841244公開號「使用結構式資料管理網頁連結的方法」專利案 乙證1第24至1頁 證據9 技術內容: 證據9係關於一種使用結構式資料管理網頁連結的方法,使用者可選擇正待從不同網頁所收集的結構式資料,且儲存包括該結構式資料之該等網頁以用於離線使用。此外,該使用者可預訂該結構式資料之變更,以便該結構式資料無論何時變更,均將該變更通知該使用者。一使用者介面通知該使用者該結構式資料之變更,且更允許該使用者於導航至該網頁之前預覽此等變更。(參證據9說明書第5至7頁) 主要圖式: 證據9圖1是使用結構式資料管理網頁連結的系統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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