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IPCM-110-重附民上-8-20241017-2

字號

重附民上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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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宇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林柏榮律師 熊誦梅律師 被 上訴 人 永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翁榮財 被 上訴 人 蔡政達 方敏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張聰耀律師 曾鈺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 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110年度重附民 上字第8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教示部分記載「不得上訴」,應更正為「得 上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得提起上訴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教示部分記載「不得上訴」,顯係誤載,且與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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