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日期

2024-10-09

案號

IPCM-112-附民上-7-20241009-1

字號

附民上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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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瞬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雪珠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上訴 人 集圓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劉錫德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 智附民字第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8月30日起施行,而依該法第75條第2項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適用該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案係在110年12月1日繫屬於原審法院,此有卷附蓋有上開收文日期章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紙存卷為憑,自應適用112年8月30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二、按審理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 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上訴人劉錫德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原審以110年度智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參照首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指謫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 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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