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農工商罪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IPCM-113-刑智上易-58-20241205-1

字號

刑智上易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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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政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妨害農工商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13年度智易字45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505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 一、依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下稱修正後智審法〉第75條第2項規定:本法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準此,在112年8月30日後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自應適用修正後智審法規定。本案被告陳政宇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係於113年6月3日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智簡字第30號卷第5頁),自應適用修正後智審法規定,先予敘明。 二、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 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上開規定為第二審之審判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第3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㈡因刑法第253條、第254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2條至第74條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第13條之3第3項及第13條之4之第一審刑事案件;營業秘密法之第二審刑事案件;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之第一審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㈣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112年4月26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下稱修正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第4款定有明文。而司法院112年8月29日院台廳行三字第1120301006號公告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刑事案件為「因國家安全法第10條之罪,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是依修正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前揭規定,刑法第255條之罪已非本院管轄之刑事案件,亦非司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轄之刑事案件。再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本文、第4款所定刑事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轄;不服地方法院關於第54條第1項案件或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受理之案件,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向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為之,修正後智審法第54條第1項、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所涉犯之罪名,依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所載所犯法條及原審論罪科刑法條均為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及同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均非修正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規定由本院管轄之刑事案件,亦非同條第4款由司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轄之刑事案件。被告不服原審關於該案件依通常程序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即無修正後智審法第58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案之刑事第二審審判程序應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管轄,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自應由本院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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