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IPCM-113-刑智上訴-22-20250227-1
字號
刑智上訴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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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日宏 選任辯護人 黃俊華律師 李宗暘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 2年度智訴字第6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317號、111年度偵字 第450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葉日宏緩刑肆年。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葉日宏經原審論處罪刑後,檢察官未提起上訴,被告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第51至59頁),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均當庭明示僅針對原判決科刑部分上訴,其餘上訴狀、上訴理由狀部分均不再引用等語,有本院審判筆錄乙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3至274頁),依前揭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科刑部分,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有關被告之犯罪事實及罪名,此部分之認定,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伊於原審審理時雖否認犯行,惟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興公司)達成調解,給付被害人欣興公司新臺幣(下同)167萬元之賠償,並已履行調解筆錄之內容,故請求本院從輕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或給予緩刑之機會等語。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原審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被告有原審判決所載之犯罪事實 ,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53條之偽造已登記商標罪,復說明被告係基於同一犯罪計畫行為,觸犯不同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同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接續於103年至105年間為本案犯行,犯意相同,應僅論以一罪。原審並於量刑時審酌被告於案發時為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正公司)董事長之子,案發期間為合正公司營二部副處長,於原審審理時則為合正公司子公司鈜正公司總經理兼負責人,並考量其智識程度為碩士畢業、經濟狀況、家庭情形為已婚,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及其父母、岳父母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均詳予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而為刑之量定,已妥適行使裁量權,並無違反比例原則、罪刑均衡原則情事,自不得認其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被告以其於原審判決後,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均坦承犯行,復與被害人欣興公司達成調解並已履行,量刑基礎已有不同為由提起上訴,惟本院認以後述緩刑之宣告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即為已足,尚不足以動搖原審所為之量刑,是被告就原判決量刑部分請求本院從輕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部分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緩刑之宣告: 被告前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8月,緩刑2年,嗣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乙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69至270頁、265頁),並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害人欣興公司達成調解,並已全數給付,已如前述,是衡量被告係因一時失慮誤蹈法網,犯後亦知所悔悟,且被害人欣興公司於調解筆錄表明其餘民、刑事請求均拋棄,有本院113年度刑上移調字第11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07至208頁),另被害人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則請求本院依法辦理,有該公司113年11月5日刑事陳報三狀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89頁)。本院復審酌被告犯後已向附表所示之公益團體分別捐款100萬元,總金額為600萬元,有附表匯款證明欄所示存款憑證、匯款憑證等在卷可參,堪認被告因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經此刑事訴訟之偵審程序,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於被告所科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勝詮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立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余巧瑄 附表 匯款日期 公益機構名稱 金額 (新臺幣) 卷證出處 114年1月9日 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 100萬 本院卷第305頁 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100萬 本院卷第307頁 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 100萬 本院卷第309頁 114年1月17日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100萬 本院卷第316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唐氏症基金會 100萬 本院卷第315頁上方圖 財團法人基督教芥菜種會 100萬 本院卷第315頁下方圖 總計:6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