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限制閱覽
日期
2025-03-05
案號
IPCM-113-刑營聲-17-20250305-1
字號
刑營聲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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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營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堯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泰立 告訴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亭韶律師 詹義豪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盧柏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盧柏憲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 刑營訴字第20號),聲請限制閱覽,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盧柏憲就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20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 卷證,僅得於本院提供之空間(含法庭)及設備檢閱,不得抄錄 、攝影、影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重製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原民國113年12月10日聲請範圍業 經聲請人於114年1月9日以刑事秘密保持命令陳報狀更正如下)所示之證據資料為本案檢察官起訴書「附件四」之檔案內容,均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聲請人自80年11月26日創立迄今,均仰賴該營業秘密以生產設備,附表檔案為相對人即本案被告未經聲請人同意而擅自下載之內容,分別屬聲請人生產與九豪精密公司、光洋科技公司、百世慧通公司、興勤公司之獨一無二客製化設備,內容包含前開公司採購設備之SOP、溫度表參數、參數紀錄、參數設定、配線圖、氣降溫曲線等,係該等設備不公開而異於業界之重要技術,具有秘密性及經濟價值,且聲請人已執行如起訴書所載合理保密措施,符合營業秘密法保護要件。因相對人前已違法取得該營業秘密,事後又惡意聯繫聲請人客戶,顯係透過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以提供產品,是有限制閱覽之必要,爰聲請相對人就如附表所示卷證,僅得於本院提供之空間(含法庭)及設備檢閱,不得抄錄、攝影、影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重製之。 二、按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及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新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定有明文。觀諸其修法意旨,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於刑事案件審判中,原則上應使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參與人等訴訟關係人,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俾得於審判中憑藉卷證資訊有效研擬攻擊、防禦之策略,藉以達成刑事程序的公平和武器平等。然而,卷宗及證物涉及營業秘密者,具有相當經濟價值及絕對禁止洩漏等特性,一旦將全部卷宗、證物提供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可能造成營業秘密持有人受重大損害,為保護其營業秘密,法院得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限制卷證之檢閱。惟法院為限制檢閱卷證之裁定時,必須兼顧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於審判中之卷證資訊獲知權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 三、經查,附表所示之卷證內含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等情,業經聲 請人即告訴人指訴明確,並有證人周泰立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陳述及卷附本件營業祕密解說表(告證5,本院卷一第351頁以下)與相關事證(含告證5)可佐,足以釋明該卷證資料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且聲請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核屬其營業秘密。茲經本院核閱現階段全案卷證,並給予當事人及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相對人對於本件聲請表示無意見,見本院114年2月27日訊問筆錄),審酌本案係因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下載包含如附表所示檔案至其個人隨身碟,若再任由相對人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得以筆記、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重製之,確將對聲請人增加再次外洩之風險,而有就相對人檢閱如附表所示卷證方式予以限制之必要;另衡酌相對人於離職前任職告訴人公司,對於如附表所示檔案內容理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透過目視檢閱即足可知悉其實質內容以為訴訟上攻防,且佐以聲請人已釋明其與相對人間因有經營相同業務而有競爭關係,及本案現尚未進行審理程序之訴訟進度等因素,以權衡告訴人營業秘密之保護與被告充分防禦之需要,認限制相對人不得以筆記、抄錄、攝影或其他重製方式留存如附表所示卷證,僅得藉由本院提供之空間(含法庭)及設備以肉眼檢閱之,尚不會過度影響相對人有效獲知該卷證資訊之權利,仍足以保障其訴訟防禦權,而未逾越比例原則,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附表: 卷證名稱 卷證所在及頁碼 備註 告訴人113年5月6日(收狀日為同年月8日)刑事陳報(四)狀所附「附件17」光碟內1.至25.檔案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477號卷二第175頁、「附件17」光碟置於光碟片存放袋 涉及起訴書「附件四」之營業秘密檔案內容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書證據「四之(二)(三)(七)、十六」光碟中資料夾名稱「證據四之(三)盧柏憲竊取之營業秘密檔案(電子檔)」及「證據十六、扣押物內之本案營業秘密檔案」內全部檔案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96號卷光碟片存放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