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IPCM-113-刑營訴-13-20250303-1
字號
刑營訴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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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旻修 邱智源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孟翰律師 被 告 張耕碩 選任辯護人 林羿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4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簡妥芸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3號案件執行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㈠、為 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㈡、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㈤、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㈥、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