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日期
2025-03-06
案號
IPCM-114-刑營秘聲-5-20250306-1
字號
刑營秘聲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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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營秘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虔生 代 理 人 黃國銘律師 王薏瑄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宏政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7號被告張宏政 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相對人張宏政就如附表所示之卷證,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刑 營訴字第17號案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 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涉及聲請人產品專案內 容,編號1係新產品封膠製程設定之機台參數,屬於聲請人研發過程中之重點技術,為影響製程良率之關鍵,如外洩或被其他競爭對手知悉,將使競爭對手瞭解聲請人研發之進程與製程改良之特定重點和手法,該參數設定為聲請人自主研發產出之技術資訊,顯非業界可輕易取得或一般習知之資訊,當具有秘密性與經濟價值。編號2則為客戶產品之導線架條設計(strip design)規格、圖示及改善方案等資料,為聲請人於研發階段中反覆測試之改善過程,涉及特定產品之改良方案、製程方法之設計及客戶提供之產品尺寸設計,為聲請人取得競爭優勢之關鍵,顯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同業人士所能知悉,具有秘密性。若為競爭對手取得或使用,將使競爭對手知悉聲請人特定產品之改良重點與手法,而能減少研發成本,具有經濟價值,如附表所示資訊屬聲請人之機敏文件,於郵件中均已標明屬機密資訊,要求收件者不得再揭露或使用,而已執行合理保密措施。因相對人即本案被告張宏政已有洩漏聲請人營業秘密之先例,為避免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於訴訟中面臨擴大揭露之風險,而承受不可挽回之損害,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36條第1項,聲請命相對人不得為本案訴訟目的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 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 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訊之相對人對於本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表示無意見,經 本院審閱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其確為聲請人所指關於封裝製程及產品相關內容,核屬聲請人用於生產及經營之資訊,並於各郵件末端標明「ASE Condfientiality Notice」等警語,及於寄發相關人員之電子郵件上標註「Security C」,且核上揭聲請意旨無違常情事理而堪予採信,足認聲請人已釋明該卷證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且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核屬其營業秘密,且該卷證為本院進行勘驗程序調查之證據資料。經審酌相對人於本案係因未經聲請人授權而對外洩漏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營業秘密,然於本院審理中堅決否認有何罪行,衡以聲請人於我國半導體封裝測試產業中極具產業競爭力而具重要地位,已為公眾週知之事實,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必要。另至本案聲請時止,查無相對人有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是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附表: 編號 營業秘密名稱 所在卷宗名稱 頁碼 1 封膠製程研發階段設定之機台參數 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7號卷二 第102至103頁 2 客戶產品之導線架條設計規格、圖示及改良方案 第104至1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