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IPCV-111-民專訴-41-20241219-4

字號

民專訴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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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 原 告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維亞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 (以次五人之送達代收人 張哲 倫律師) 林嘉興專利師 蔡亦強專利師 鄭宇航律師 呂正忠專利師 被 告 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黃仁宜律師 (以次五人之送達代收人 王仁君 律師) 李維峻律師 盧懷力專利師 陳柏宇專利師 謝慧嫻專利師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世岳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洪振盛律師 (送達代收人 王仁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4頁第16行、第5頁表格第3列關於「被告」 記載,應更正為「第三人」。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 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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