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日期
2024-10-11
案號
IPCV-112-民專訴-32-20241011-3
字號
民專訴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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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月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陳義展、金 碧輝煌眼鏡股份有限公司、謝錫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産權爭議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本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 32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内,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 佰伍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内,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内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産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13年9月3日之112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定送達後5日內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書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