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

日期

2025-02-03

案號

IPCV-112-民營訴-2-20250203-3

字號

民營訴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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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張欽賀 被 上訴 人 揚誠精密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棋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112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並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僅 記載不服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如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者,其敗訴部分就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主文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00萬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757元;如非全部上訴,請逕依上訴人補正後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自行核算後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上訴聲明之數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上訴聲明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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