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IPCV-112-民著訴-74-20250219-4
字號
民著訴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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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74號 原 告 陳建名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複 代理人 馬維隆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伽耶山基金會 兼 法定代理人 釋悟因(即陳夏珠) 被 告 紫竹林精舍 法定代理人 釋見頤(即林美雲) 被 告 劉美華 張綺芬 住同上 釋見瓚(即吳玉琴) 劉肇鎮 江浩廷 釋見鐻(即許雅晴) 簡伊伶 財團法人嘉義市安慧學苑教育事務基金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美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奇鑫律師 王品媛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舒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1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 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 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附表 編號 欄位 (判決所在頁數)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當事人欄 (第1頁第29行) 「兼 上一人」 「上一人」 2 事實及理由欄參、三、㈠ (第7頁第15行至第16行) 「釋見鐻」 「釋見瓚」 3 事實及理由欄伍、一、㈠⒊⑶① (第16頁第5行) 「釋見瓚」 「釋見鐻」 4 事實及理由欄伍、一、㈠⒊⑶① (第16頁第6行) 「釋見鐻」 「釋見瓚」 5 事實及理由欄陸、 (第34頁第8行) 「112年12月8日」 「11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