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處置

日期

2024-12-16

案號

IPCV-113-商暫-29-20241216-1

字號

商暫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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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商暫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肽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梨祝(監察人) 代 理 人 洪佩君律師 相 對 人 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丘泓 代 理 人 陳佳俊律師 陳葳菕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緊急處置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應將股東肽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提出之董事候選人陳○○(法人股東肽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顧○○(法人股東肽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股東鄭○○提出之董事候選人楊○○、謝○○;股東周○○提出之董事候選人林○○、張○○,列入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1月10日第一次股東臨時會之補選第三屆二席董事及一席獨立董事案之董事候選人名單,並禁止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再為任何異動。 二、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應將股東肽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提出之獨立董事候選人林○○;股東鄭○○提出之獨立董事候選人林○○;股東周○○提出之獨立董事候選人楊○○,列入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1月10日第一次股東臨時會之補選第三屆二席董事及一席獨立董事案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並禁止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再為任何異動。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為興櫃公 司(股票代碼:6876),聲請人肽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持有相對人1.0598%股份之股東。相對人定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召集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會)補選第三屆2席董事及1席獨立董事,並於113年11月25日公告自113年12月2日起至同年月11日止,受理股東提名。聲請人於113年12月10日檢附持股證明將提出之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及相關資料寄送予相對人,並於翌日到達。相對人原訂於113年12月12日董事會(下稱系爭董事會)審查股東提出之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詎相對人之董事柯○○、方○○及獨立董事許○○均未出席,致系爭董事會因人數未過半數而流會,無法審查聲請人提出之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另因股東鄭○○提出之董事候選人楊○○、謝○○;股東周○○提名之董事候選人林○○、張○○;股東鄭○○提名之獨立董事候選人林○○;股東周○○提出之獨立董事候選人楊○○,亦因系爭董事會流會而未能列入系爭股東會之候選人名單。相對人董事會部分成員以技術性方式不予審查聲請人及其他股東所提出之候選人名單,導致相對人未有提名董事及獨立董事名單,侵害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股東權,聲請人得以股東權遭侵害為由,訴請相對人將各股東所提出之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列入系爭股東會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或確認系爭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應撤銷之本案訴訟。現因相對人應於系爭股東會開會前25日即113年12月15日,公告系爭股東會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學經歷,且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規定,徵求人最遲應於113年12月17日提出徵求文件並送達相對人,方能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股東提名權、董事選舉權、徵求出席委託書權、候選人之被選舉權。聲請人為避免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股東受有重大無法彌補之損害,並確保相對人公司治理及健全發展,有為緊急處置之急迫與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前,先為如聲明內容之緊急處置。 二、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 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法院為前條第一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7日,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2項、第5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蓋因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其必要性如何,恐一時不易為正確之判斷,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陳述意見,審理須費時日,為恐緩不濟急,導致危害發生或擴大,前開規定明定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而所謂「認有必要」之意,應係指法院認為於聲請人所提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聲請作出裁定前,若不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將導致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發生或擴大而言。 三、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提出聲請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資料(最後核准變更日期:111年9月26日)、相對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最後核准變更日期:113年12月2日)、聲請人截至113年12月12日止之持股證明、107年修正之公司法第192條之1之修正理由、經濟部107年12月21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公司治理問答集─獨立董事篇(109年4月修)」第27題、經濟部106年2月20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94年增訂公司法第192條之1之立法理由、相對人113年11月22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4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相對人113年11月25日上傳之召開系爭股東會公告、聲請人送達予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姓名、學歷及經歷之書面文件、聲請人交寄系爭書面文件及送達相對人之證明、相對人113年12月12日董事會開會通知書、相對人113年12月12日董事會(流會)議事錄等件為證,並經相對人提出系爭董事會開會通知及會議記錄等相關文件。本院審酌聲請人於系爭董事會於113年12月12日流會後,旋即檢附事證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及緊急處置之聲請,嗣經本院通知聲請人、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到庭陳述意見,相對人陳稱:各股東提出之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經審核後無不能擔任董事情事等語(商暫29號卷第411頁);各提名股東均陳稱:希望將其所提出之候選人列入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等語(商暫卷第29號卷第411、413頁),及系爭股東會開會在即而有由相對人提名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之必要等各情,足認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作出裁定前,確有發生危害之急迫危險,有為緊急處置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前,有發 生危害之急迫危險,已為相當之釋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1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張嘉芳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附註: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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