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4-12-16

案號

IPCV-113-商聲-5-20241216-2

字號

商聲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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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商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代 理 人 古鎮華律師 陳奕璇律師 相 對 人 周訓財(ZHOU XUN CAI)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三年度商聲字第五號裁定主文欄所載「擔保金新臺幣貳 仟伍佰捌拾柒萬元」,應更正為「新臺幣柒萬元及中央登錄公債 一○九年甲類第十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A09111)面額新臺幣 貳仟伍佰捌拾萬元整,共計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柒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勇如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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