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IPCV-113-民商訴-49-20250317-1
字號
民商訴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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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商訴字第49號 原 告 AD International Corp. 法定代理人 AHN SE MIN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張愷芯律師 被 告 紐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平 訴訟代理人 徐豪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於同年3月7日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敘明兩造業已達成和解,請求本院再開言詞辯論期日並製作和解筆錄,此經本院向被告訴訟代理人確認無訛,有卷附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乙紙在卷可稽,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余巧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