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IPCV-113-民專訴-30-20250206-3

字號

民專訴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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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統亞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雄 住同上 被上訴人 賀亞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駿佑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30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肆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且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特定關 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並由訴訟代理人追認。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31日判決,上訴人於114年2月3日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第2項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165萬元,其上訴利益共2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7 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其未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 1項第3款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 示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繳納裁判費及提 出委任書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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