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IPCV-113-民專訴-45-20250219-2

字號

民專訴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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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45號 原 告 物聯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啟銘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被 告 視博網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子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律師 李昱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 國114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中華民國發明專利第I646799號「遠端喚醒方法、連 線伺服器及具有休眠模式的連網裝置」,專利權期間自108年1月1日至125年8月28日(下稱系爭專利1)及發明專利第I487341號「辨識連網設備以建立點對點連線的系統與方法」專利,專利權期間自104年6月1日起至121年1月16日止(下稱系爭專利2)之共同專利權人。被告視博網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製造並於其官方網站上銷售「一種由攝影機(SpotCam Pano2)、伺服器及應用程式(SpotCamApp)構成之SpotCam Pano2超廣角180度魚眼鏡頭攝影系統【「SpotCam Pano2」監控攝影機】」(下稱系爭產品1)、「一種由攝影機(SpotCam Mibo)、伺服器及應用程式(SpotCamApp)構成之SpotCam Mibo寵物專用攝影機【「SpotCam Mibo」寵物專用攝影機】」(下稱系爭產品2),經原告委請群和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就系爭產品1、2是否侵害系爭專利1、2之專利權為鑑定,經該公司鑑定結果認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7、8、10、11、15、16、18、19、23之文義範圍;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2、3、5、6、11、13、14、18、19、20之文義範圍,被告公司與原告為相同或類似產業的競爭同業,卻故意侵害原告專利權,受有不當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公司排除、防止侵害;依同法第96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損害賠償;及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公司返還不當得利。又因被告公司前述侵權行為,屬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林子正之執行業務範圍,故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林子正與被告公司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責任等語。 二、並聲明:  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65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等不得自行或使他人直接或間接製造、為販賣之要約、 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1之系爭產品1及其包含之應用程式或使用侵害該專利之方法。  ㈢被告等應銷毀侵害系爭專利1之系爭產品1及從事侵害行為之 原料、器具、成品及半成品及下架侵害該專利之應用程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已販賣之物品,應立即回收銷毀。  ㈣被告等不得自行或使他人直接或間接製造、為販賣之要約、 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2之系爭產品2及其包含之應用程式或使用侵害該專利之方法。  ㈤被告等應銷毀侵害系爭專利2之系爭產品2及從事侵害行為之 原料、器具、成品及半成品及下架侵害該專利之應用程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已販賣之物品,應立即回收銷毀。  ㈥第一項聲明,原告願以金錢或銀行無記名存單供擔保,請准 予宣告假執行。  ㈦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貳、被告則以: 一、經被告委請瑞智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就系爭產品1、2是否侵 害系爭專利1、2之專利權為鑑定,經該事務所鑑定結果顯示系爭產品1並未落入系爭專利1全部請求項文義範圍;系爭產品2並未落入系爭專利2全部請求項文義範圍,是系爭產品1、2並未侵害系爭專利1、2,原告就本訴請求均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二、並答辯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二第32至33頁,並依本院論述與妥 適調整文句): 一、原告、訴外人物聯智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稱物聯深圳 公司)為系爭專利1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8年1月1日至125年8月28日。 二、原告、物聯深圳公司為系爭專利2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 自104年6月1日起至121年1月16日止。 三、被告公司製造、販售系爭產品1、2。 四、被告林子正為被告公司負責人。 肆、兩造間主要爭點(本院卷二第33頁,並依本院論述與妥適調 整文句): 一、系爭產品1是否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7、8、10、11、15 、16、18、19、23之文義範圍? 二、系爭產品2是否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2、3、5、6、11、1 3、14、18、19、20之文義範圍? 三、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防止侵害、銷 毀,有無理由? 四、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請 求被告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理由?如有,金額為何? 五、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 ,是否有理由?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專利1技術分析: ㈠系爭專利1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1係提供一種遠端喚醒方法、連線伺服器及具有休 眠模式的連網裝置,可使連網裝置(即,第二裝置)進入超低耗電狀態(休眠狀態),並且能提供第一裝置110使用第二裝置130的設備識別碼ID透過連線伺服器150對遠端的第二裝置直接發起喚醒要求(裝置喚醒封包WRP),以致於無需任何設定(例如:主機板、網路卡、防火牆等裝置設定)亦無須透過網路廣播,即可喚醒遠端的第二裝置並且減少本地網路(LAN)下的網路封包量(本院卷一第222頁)。㈡系爭專利1主要圖式:   ⒈圖5係系爭專利1遠端喚醒方法的第一部分之流程圖:     圖5   ⒉圖8係系爭專利1遠端喚醒方法的第二部分之流程圖:     圖8   ⒊圖9係系爭專利1遠端喚醒方法的第三部分之流程圖:    圖9 ㈢系爭專利1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1請求項共計25項,其中請求項1、11、19為獨立項 ,其餘為附屬項。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專利1請求項1、7、8、10、11、15、16、18、19及23受侵害(本院卷一第15頁),則就前開請求項內容分述如下:   ⒈請求項1:    一種遠端喚醒方法,包括:由一連線伺服器接收來自一第 一裝置的一喚醒要求封包,其中該喚醒要求封包包括一第二裝置的一設備識別碼;由該連線伺服器根據該喚醒要求封包取得一喚醒資訊;由該連線伺服器根據該喚醒要求封包與該喚醒資訊生成一裝置喚醒封包,其中該裝置喚醒封包包括該第二裝置的該設備識別碼與該喚醒資訊;由該連線伺服器根據該喚醒要求封包取得對應該第二裝置的一連線資訊;以及由該連線伺服器基於該連線資訊向該第二裝置發送該裝置喚醒封包。   ⒉請求項7:    如請求項1所述之遠端喚醒方法,更包括:接收來自該第二 裝置的一休眠登錄封包;以及根據該休眠登錄封包在該儲存單元中記錄該第二裝置的一運作狀態為休眠。   ⒊請求項8:    如請求項7所述之遠端喚醒方法,其中該休眠登錄封包具有 一特徵旗標,並且該特徵旗標表示該第二裝置的該運作狀態為該休眠。   ⒋請求項10:    如請求項1所述之遠端喚醒方法,其中該喚醒資訊及該連線 資訊的取得步驟包括:根據該設備識別碼從一儲存單元中讀取對應該設備識別碼的該喚醒資訊及該連線資訊。   ⒌請求項11:    一種連線伺服器,包括:一網路模組;一儲存單元,儲存 對應一第二裝置的一連線資訊與一喚醒資訊;以及一控制單元,連接該網路模組與該儲存單元,通過該網路模組接收來自一第一裝置的一喚醒要求封包、根據該喚醒要求封包取得該喚醒資訊與該連線資訊、根據該喚醒要求封包與該喚醒資訊生成一裝置喚醒封包,並根據該連線資訊通過該網路模組向該第二裝置發送該裝置喚醒封包,其中該喚醒要求封包包括該第二裝置的一設備識別碼,以及該裝置喚醒封包包括該第二裝置的該設備識別碼與該喚醒資訊。   ⒍請求項15:    如請求項11所述之連線伺服器,其中該儲存單元更儲存該 第二裝置的一運作狀態,以及該控制單元通過該網路模組接收來自該第二裝置的一休眠登錄封包,並根據該休眠登錄封包更新該儲存單元中該第二裝置的該運作狀態為休眠。   ⒎請求項16:    如請求項15所述之連線伺服器,其中該休眠登錄封包具有 一特徵旗標,並且該特徵旗標表示該第二裝置的該運作狀態為該休眠。   ⒏請求項18:    如請求項11所述之連線伺服器,其中該儲存單元記錄有該 設備識別碼以及該設備識別碼、該連線資訊與該喚醒資訊的對應關係。   ⒐請求項19:    一種具有休眠模式的連網裝置,包括:一網路模組;一儲 存單元,儲存一設備識別碼以及一喚醒資訊;以及一控制單元,連接該網路模組與該儲存單元,於進入休眠模式之前,根據該設備識別碼與該喚醒資訊生成一預存特徵資料,並儲存該預存特徵資料在該儲存單元中,其中該預存特徵資料包含該設備識別碼的全部資料或部分資料與該喚醒資訊;其中,在該休眠模式下,該網路模組仍保持運作並且於接收到一裝置喚醒封包時根據該預存特徵資料與該裝置喚醒封包進行比對,以喚醒該連網裝置。   ⒑請求項23:    如請求項19所述之具有休眠模式的連網裝置,其中該儲存 單元儲存一登錄資料,該控制單元於進入休眠模式之前根據該登錄資料及一特徵旗標生成具有該登錄資料與該特徵旗標的一休眠登錄封包,以及該特徵旗標表示該連網裝置的運作狀態為休眠。 二、系爭專利2技術分析: ㈠系爭專利2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2係在連網設備設置有對應識別代碼的連線條碼, 終端設備透過內建的影像截取模組即可截取該連線條碼而於該終端設備或於網路伺服器解讀該連線條碼為該識別條碼,藉此,可無須手動輸入連網設備的識別代碼即可建立該終端設備與該連網設備的點對點連線,而可達到快速建立連線的目的(本院卷一第84頁)。㈡系爭專利2主要圖式:   圖1係系爭專利2第一種實施態樣之架構示意圖:    圖1   圖2係系爭專利2第二種實施態樣之架構示意圖:    圖2 ㈢系爭專利2申請專利範圍:系爭專利2請求項共計21項,其中請求項1、13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專利2請求項1、2、3、5、6、11、13、14、18、19及20受侵害(本院卷一第15頁),則就前開請求項內容分述如下:   ⒈請求項1:    一種辨識連網設備以建立點對點連線的系統,包括有:至 少一網路伺服器,該網路伺服器包含有一連網設備列表;至少一連網設備,該連網設備內建有一識別代碼以及一對應該識別代碼且設置於該連網設備上的連線條碼,該連網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該網路伺服器以登錄該識別代碼於該連網設備列表中;至少一終端設備,該終端設備包含有一影像截取模組,該終端設備以該影像截取模組截取該連網設備之連線條碼以產生一對應該連線條碼的連線請求訊號,該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網路伺服器;其中,該網路伺服器自該連網設備列表尋找該連線請求訊號所對應的連網設備以向該連網設備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使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   ⒉請求項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系統,其中該影像截取模組 截取該連網設備之連線條碼後產生一連線條碼影像。   ⒊請求項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的系統,其中該終端設備包含 有一將該連線條碼影像解讀為該識別代碼的條碼解讀模組,而該連線請求訊號包含有該識別代碼。   ⒋請求項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系統,其中該網路伺服器執 行打洞技術以建立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的通訊通道。   ⒌請求項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系統,其中該網際網路係選 擇自乙太網路(Ethernet)、區域網路(LAN)、廣域網路(WAN)和虛擬私有網路(VPN)所組成的群組中的任何一種。   ⒍請求項1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10項任一項所述的系統,其中該連 線條碼係為一快速回應碼(QR code)。   ⒎請求項13:    一種辨識連網設備以建立點對點連線的方法,該方法包括 以下步驟:A.透過網際網路將至少一連網設備連線至一網路伺服器;B.登錄該連網設備所內建的一識別代碼於該網路伺服器的一連網設備列表中,並設置一對應該識別代碼的連線條碼於該連網設備上;C.透過一終端設備的一影像截取單元截取該連線條碼以產生一對應該連線條碼的連線請求訊號,並將該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網路伺服器;D.自該連網設備列表尋找該連線請求訊號所對應的連網設備,使該網路伺服器向該連網設備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再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   ⒏請求項1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驟C更包括以 下子步驟:子步驟1:以該終端設備的一條碼解讀模組解讀該連線條碼影像為該識別代碼;子步驟2:令該連線請求訊號包含有該識別代碼。   ⒐請求項1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的方法,其中該網路伺服器執 行打洞技術以建立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的通訊通道。   ⒑請求項1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的方法,其中該網際網路係選 擇自乙太網路(Ethernet)、區域網路(LAN)、廣域網路(WAN)和虛擬私有網路(VPN)所組成的群組中的任何一種。   ⒒請求項2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至19項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該連 線條碼係為一快速回應碼。 三、系爭產品1、2技術內容: ㈠系爭產品1:   ⒈技術描述:    系爭產品1為一種由攝影機(「SpotCam Pano2」)、伺服器 及應用程式(SpotCamAPP)構成之「SpotCam Pano2超廣角180度魚眼鏡頭攝影系統」,藉由該應用程式安裝於用戶行動裝置(智慧型手機及/或平板電腦),使用戶經由該行動裝置可與該伺服器及該攝影機建立連線並進行24小時循環錄影相關監控之功能。   ⒉相關圖式: ㈡系爭產品2:   ⒈技術描述:    系爭產品2為一種由攝影機(「SpotCam Mibo」)、伺服器及 應用程式(SpotCam APP)構成之「SpotCam Mibo寵物專用攝影機系統」,藉由該應用程式安裝於用戶行動裝置(智慧型手機及/或平板電腦),使用戶經由該行動裝置可與該伺服器及該攝影機建立連線並進行相關監控之功能。   ⒉相關圖式: 四、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7、8、10、11、15、1 6、18、19、23之文義範圍:㈠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可拆解為6個要件,分別為:   ⒈要件編號1A:一種遠端喚醒方法,包括:   ⒉要件編號1B:由一連線伺服器接收來自一第一裝置的一喚 醒要求封包,其中該喚醒要求封包包括一第二裝置的一設備識別碼;   ⒊要件編號1C:由該連線伺服器根據該喚醒要求封包取得一 喚醒資訊;   ⒋要件編號1D:由該連線伺服器根據該喚醒要求封包與該喚 醒資訊生成一裝置喚醒封包,其中該裝置喚醒封包包括該第二裝置的該設備識別碼與該喚醒資訊;   ⒌要件編號1E:由該連線伺服器根據該喚醒要求封包取得對 應該第二裝置的一連線資訊;以及;   ⒍要件編號1F:由該連線伺服器基於該連線資訊向該第二裝 置發送該裝置喚醒封包。  ㈡系爭專利1請求項11之技術特徵可拆解為4個要件,分別為:   ⒈要件編號11A:一種連線伺服器,包括:一網路模組;   ⒉要件編號11B:一儲存單元,儲存對應一第二裝置的一連線 資訊與一喚醒資訊;以及;   ⒊要件編號11C:一控制單元,連接該網路模組與該儲存單元 ,通過該網路模組接收來自一第一裝置的一喚醒要求封包、根據該喚醒要求封包取得該喚醒資訊與該連線資訊、根據該喚醒要求封包與該喚醒資訊生成一裝置喚醒封包,並根據該連線資訊通過該網路模組向該第二裝置發送該裝置喚醒封包;   ⒋要件編號11D:其中該喚醒要求封包包括該第二裝置的一設 備識別碼,以及該裝置喚醒封包包括該第二裝置的該設備識別碼與該喚醒資訊。  ㈢系爭專利1請求項19之技術特徵可拆解為4個要件,分別為:   ⒈要件編號19A:一種具有休眠模式的連網裝置,包括:一網 路模組;   ⒉要件編號19B:一儲存單元,儲存一設備識別碼以及一喚醒 資訊;以及;   ⒊要件編號19C:一控制單元,連接該網路模組與該儲存單元 ,於進入休眠模式之前,根據該設備識別碼與該喚醒資訊生成一預存特徵資料,並儲存該預存特徵資料在該儲存單元中,其中該預存特徵資料包含該設備識別碼的全部資料或部分資料與該喚醒資訊;   ⒋要件編號19D:其中,在該休眠模式下,該網路模組仍保持 運作並且於接收到一裝置喚醒封包時根據該預存特徵資料與該裝置喚醒封包進行比對,以喚醒該連網裝置。  ㈣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比對說明:   ⒈要件編號1a:   ⑴系爭產品1為一種由攝影機(「SpotCamPano 2」)、伺服器 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統,用戶經由安裝該應用程式之行動裝置,可與該伺服器及該攝影機建立連線,並進行24小時循環錄影相關監控之功能,惟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未見有休眠模式之功能,是系爭產品1不會有對應該休眠模式遠端喚醒方法之技術內容,故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一種遠端喚醒方法」之技術特徵。   ⑵原告雖主張: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在閒置時會進入休眠以節 省電力,因此系爭產品1具有喚醒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重新建立UDT連線之功能云云(本院卷一第277頁),然依原告所提甲證6用以擷取測試手機與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通訊封包之測試環境架構(包括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測試手機、電腦A、電腦及網路路由器等,本院卷一第126頁)與分別在電腦A、電腦B通過Wireshark軟體檢視測試手機與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間封包通訊之軟體畫面(本院卷一第130至135頁)可知,在電腦A端,編號238封包顯示測試手機與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進行UDT通訊的關閉操作(shutdown);編號244封包雖顯示伺服器「52.13.154.196」傳遞至測試手機的封包中包含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的設備識別碼「swl004krXeZn」,以及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的外網IP「27.105.105.56」,惟此僅表示伺服器傳遞封包至測試手機,而封包中包含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的設備識別碼「swl004krXeZn」與外網IP「27.105.105.56」,該封包資料內容與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有關;編號564封包顯示測試手機與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重新建立UDT通訊(handshake);編號432封包雖顯示從前述關閉UDT操作到重新建立UDT通訊之間,測試手機與伺服器「52.13.154.196」之間傳遞的封包包含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的設備識別碼「swl004krXeZn」,然此僅表示測試手機傳遞封包至伺服器,而封包中包含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的設備識別碼「swl004krXeZn」,該封包資料內容與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有關,在電腦B端,編號40封包顯示測試手機與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進行UDT通訊的關閉操作(shutdown);編號37封包雖顯示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傳遞至伺服器「52.13.154.196」的封包中包含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的設備識別碼「swl004krXeZn」,以及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的外網IP「27.105.105.56」,惟僅能表示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傳遞封包至伺服器「52.13.154.196」,而封包中包含了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的設備識別碼「swl004krXeZn」與外網IP「27.105.105.56」,該封包資料內容與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有關;編號230封包顯示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與測試手機重新建立UDT通訊(handshake);編號122封包雖顯示從前述關閉UDT操作到重新建立UDT通訊之間,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與伺服器「52.13.154.196」之間傳遞的封包包含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的設備識別碼「swl004krXeZn」,但僅表示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傳遞封包至伺服器,而封包中包含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的設備識別碼「swl004krXeZn」,該封包資料內容與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有關;綜上,依前開封包資訊無法證明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具有休眠模式,亦無法推知在喚醒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進行UDT連線前,伺服器接收來自測試手機的喚醒要求,故前述測試手機與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進行UDT通訊關閉操作到建立連線之前,非必然包含喚醒過程,端視該攝影機是否具有休眠模式而處於休眠狀態。再者,依被告所述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係使用多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設計之主晶片系統HC1752(本院卷一第330頁),而根據多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設計的主晶片系統HC1752規格書第2.3節(附於被證1之參考資料),可知該主晶片系統HC1752僅有上電及斷電兩種模式,不具有休眠模式之技術特徵,此與前述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係24小時全時保持正常循環錄影之運作模式並無不合。故原告此部分主張,顯不足採。   ⑶據此,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所文義 讀取。   ⒉要件編號1b:    系爭產品1為一種由攝影機、伺服器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 統,用戶經由安裝該應用程式之行動裝置可與該伺服器及該攝影機建立連線,已如前述,其中之「攝影機」、「行動裝置」、「伺服器」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第二裝置」、「第一裝置」、「連線伺服器」,又如前述,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一種遠端喚醒方法」之技術特徵,是系爭產品1未具有對應該遠端喚醒方法之喚醒要求封包,故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由一連線伺服器接收來自一第一裝置的一喚醒要求封包,其中該喚醒要求封包包括一第二裝置的一設備識別碼」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B所文義讀取。   ⒊要件編號1c:    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喚醒要求封包,業 如前述,是系爭產品1未具有從該喚醒要求封包取得之喚醒資訊,故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由該連線伺服器根據該喚醒要求封包取得一喚醒資訊」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C所文義讀取。   ⒋要件編號1d:    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喚醒要求封包、喚 醒資訊,如前所述,是系爭產品1未具有根據該喚醒要求封包與該喚醒資訊生成之裝置喚醒封包,故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由該連線伺服器根據該喚醒要求封包與該喚醒資訊生成一裝置喚醒封包,其中該裝置喚醒封包包括該第二裝置的該設備識別碼與該喚醒資訊」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所文義讀取。   ⒌要件編號1e:    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喚醒要求封包,已 如前述,是系爭產品1未具有從該喚醒要求封包取得對應該第二裝置的連線資訊,故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由該連線伺服器根據該喚醒要求封包取得對應該第二裝置的一連線資訊」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所文義讀取。   ⒍要件編號1f:    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裝置喚醒封包、第 二裝置的連線資訊,已如前述,是系爭產品1未具有基於該連線資訊向該第二裝置發送該裝置喚醒封包之技術內容,故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由該連線伺服器基於該連線資訊向該第二裝置發送該裝置喚醒封包」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F所文義讀取。   ⒎綜上,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1B 、1C、1D、1E、1F所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㈤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1之比對說明:   ⒈要件編號11a:    系爭產品1為一種由攝影機、伺服器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 統,用戶經由安裝該應用程式之行動裝置可與該伺服器及該攝影機建立連線,已如前述,其中「伺服器」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1之「連線伺服器」,又前述伺服器可與行動裝置、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建立連線,是該伺服器當包含網路模組,故系爭產品1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1「一種連線伺服器,包括:一網路模組」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A所文義讀取。   ⒉要件編號11b、11c:    如前所述,系爭產品1之伺服器包含網路模組及可對應系 爭專利1請求項11之連線伺服器,系爭產品1之伺服器可與行動裝置、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建立連線,是系爭產品1之伺服器當具有儲存單元儲存對應該攝影機的一連線資訊、及連接該網路模組與該儲存單元之控制單元,其中「攝影機」、「行動裝置」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1之「第二裝置」、「第一裝置」。又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無休眠模式之功能,是系爭產品1未具有喚醒要求封包、根據該喚醒要求封包取得之喚醒資訊與連線資訊、根據該喚醒要求封包與該喚醒資訊生成之裝置喚醒封包,故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1「一儲存單元,儲存對應一第二裝置的一連線資訊與一喚醒資訊」、「通過該網路模組接收來自一第一裝置的一喚醒要求封包、根據該喚醒要求封包取得該喚醒資訊與該連線資訊、根據該喚醒要求封包與該喚醒資訊生成一裝置喚醒封包,並根據該連線資訊通過該網路模組向該第二裝置發送該裝置喚醒封包」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B、11C所文義讀取。   ⒊要件編號11d:    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無休眠模式之功能,未具有喚醒要求 封包、裝置喚醒封包,已如前述,故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1「其中該喚醒要求封包包括該第二裝置的一設備識別碼,以及該裝置喚醒封包包括該第二裝置的該設備識別碼與該喚醒資訊」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D所文義讀取。   ⒋綜上,系爭產品1雖可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A所 文義讀取,惟未為要件編號11B、11C、11D所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㈥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9之比對說明:   ⒈要件編號19a:    系爭產品1為一種由攝影機、伺服器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 統,用戶經由安裝該應用程式之行動裝置可與該伺服器及該攝影機建立連線,業如前述,可知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為一連網裝置並可包括一網路模組,然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無休眠模式之功能,故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9「一種具有休眠模式的連網裝置」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9要件編號19A所文義讀取。   ⒉要件編號19b:    如前述,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為一連網裝置,可知系爭產 品1之攝影機可包括一儲存單元並儲存一設備識別碼,然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無休眠模式之功能、亦無喚醒資訊,故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9「一儲存單元,儲存一喚醒資訊」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9要件編號19B所文義讀取。   ⒊要件編號19c:    如前述,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為一連網裝置,是系爭產品1 之攝影機可包括一控制單元,連接該網路模組與該儲存單元,又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無休眠模式之功能、無喚醒資訊,是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未具有根據該設備識別碼與該喚醒資訊生成之預存特徵資料,故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9「於進入休眠模式之前,根據該設備識別碼與該喚醒資訊生成一預存特徵資料,並儲存該預存特徵資料在該儲存單元中,其中該預存特徵資料包含該設備識別碼的全部資料或部分資料與該喚醒資訊」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9要件編號19C所文義讀取。   ⒋要件編號19d:    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無休眠模式之功能、無預存特徵資料 ,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1未具有裝置喚醒封包,故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9「在該休眠模式下,該網路模組仍保持運作並且於接收到一裝置喚醒封包時根據該預存特徵資料與該裝置喚醒封包進行比對,以喚醒該連網裝置」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9要件編號19D所文義讀取。   ⒌綜上,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9之要件編號19A、 19B、19C、19D所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9之文義範圍。  ㈦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7、8、10、15、16、18、23之 比對說明:   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11、19之文義範圍, 業如前述,因系爭專利1請求項7、8、10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附屬項,系爭專利1請求項15、16、18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1之附屬項,系爭專利1請求項23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9之附屬項,故系爭產品1亦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7、8、10、15、16、18、23之文義範圍。 五、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2、3、5、6、11、13 、14、18、19、20之文義範圍:  ㈠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可拆解為7個要件,分別為:⒈ 要件編號1A:一種辨識連網設備以建立點對點連線的系    統,包括有:   ⒉要件編號1B:至少一網路伺服器,該網路伺服器包含有一 連網設備列表;   ⒊要件編號1C:至少一連網設備,該連網設備內建;   ⒋要件編號1D:有一識別代碼以及一對應該識別代碼且設置 於該連網設備上的連線條碼,該連網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該網路伺服器以登錄該識別代碼於該連網設備列表中;   ⒌要件編號1E:至少一終端設備,該終端設備包含;   ⒍要件編號1F:有一影像截取模組,該終端設備以該影像截 取模組截取該連網設備之連線條碼以產生一對應該連線條碼的連線請求訊號,該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網路伺服器;   ⒎要件編號1G:其中,該網路伺服器自該連網設備列表尋找 該連線請求訊號所對應的連網設備以向該連網設備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使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  ㈡系爭專利2請求項13之技術特徵可拆解為5個要件,分別為:   ⒈要件編號13A:一種辨識連網設備以建立點對點連線的方法,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⒉要件編號13B:A.透過網際網路將至少一連網設備連線至一網路伺服器;   ⒊要件編號13C:B.登錄該連網設備所內建的一識別代碼於該網路伺服器的一連網設備列表中,並設置一對應該識別代碼的連線條碼於該連網設備上;   ⒋要件編號13D:C.透過一終端設備的一影像截取單元截取該連線條碼以產生一對應該連線條碼的連線請求訊號,並將該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網路伺服器;   ⒌要件編號13E:D.自該連網設備列表尋找該連線請求訊號所對應的連網設備,使該網路伺服器向該連網設備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再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  ㈢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比對說明:   ⒈要件編號1a:    系爭產品2為一種由攝影機(「SpotCam Mibo」)、伺服器 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統,用戶經由安裝該應用程式之行動裝置可與該伺服器及該攝影機建立連線並進行相關監控之功能,其中「攝影機」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連網設備」。又依原告所提甲證7用以擷取測試手機與系爭產品2之攝影機通訊封包之測試環境架構(包括系爭產品2之攝影機、測試手機、電腦A、電腦及網路路由器等,本院卷一第150頁)與分別在電腦A、電腦B通過Wireshark軟體檢視測試手機與系爭產品2之攝影機之間封包通訊之軟體畫面(本院卷一第156至158頁),其中,在電腦A編號5118封包顯示測試手機與系爭產品2經由UDT通訊進行handshake(握手),接著開始傳送封包,在電腦B,編號6290封包顯示測試手機與系爭產品2經由UDT通訊進行handshake(握手),接著開始傳送封包,依此,系爭產品2及測試手機之間可建立點對點連線,故系爭產品2具有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一種辨識連網設備以建立點對點連線的系統」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2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A所文義讀取。   ⒉要件編號1b:    系爭產品2為一種由攝影機、伺服器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 統,陳述如前,其中「伺服器」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網路伺服器」,又依被告所提專利侵權分析報告(被證6第22至23頁)及113年度北院民公暄字第238號公證書(附於被證2之參考資料,以下稱「238號公證書」)附件2之錄影檔案「00:01:26」處截圖,可知系爭產品2之伺服器的資料庫有建立裝置資料列表,其中所述之「裝置資料列表」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連網設備列表」,故系爭產品2具有系爭專利2請求項1「至少一網路伺服器,該網路伺服器包含有一連網設備列表」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2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B所文義讀取。   ⒊要件編號1c:    如前述,系爭產品2為一種由攝影機、伺服器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統,其中「攝影機」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連網設備」,故系爭產品2具有系爭專利2請求項1「至少一連網設備」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2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C所文義讀取。   ⒋要件編號1d:    系爭產品2之「攝影機」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連 網設備」,業如前述。又依甲證7可知系爭產品2之攝影機內建有識別代碼及設置在該攝影機上對應該識別代碼之條碼(QR Code)(本院卷一第155頁),惟依被證6第23至25頁之內容及238號公證書附件2之錄影檔案「00:02:29」、「00:16:06」處截圖,可知系爭產品2之該條碼是用以提供用戶透過行動裝置將系爭產品2之攝影機的識別代碼與用戶帳號於伺服器配對及綁定,此可對應原告所提甲證7之行動裝置所顯示當應用程式讀取到該條碼後,經過一段時間等待,該行動裝置依序顯示「SpotCam正在連線到雲端主機」、「SpotCam已經設定完成。請輸入攝影機名稱並選擇時區」(本院卷一第155至156頁),即系爭產品2之該條碼並非系爭專利2請求項1用以達成連網設備與終端設備進行點對點連線之連線條碼,再者,依被證6第22至23頁之內容及238號公證書附件2之錄影檔案「00:01:26」處截圖,可知系爭產品2之該識別代碼係預先配置在系爭產品2之伺服器,不同於系爭專利2請求項1所記載「連網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該網路伺服器以登錄該識別代碼於該連網設備列表中」,故系爭產品2未具有系爭專利2請求項1「設置於該連網設備上的連線條碼,該連網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該網路伺服器以登錄該識別代碼於該連網設備列表中」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2未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所文義讀取。   ⒌要件編號1e:    系爭產品2為一種由攝影機、伺服器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統,用戶經由安裝該應用程式之行動裝置可與該伺服器及該攝影機建立連線並進行相關監控之功能,其中所述之「行動裝置」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終端設備」,故系爭產品2具有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至少一終端設備」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2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E所文義讀取。   ⒍要件編號1f:    系爭產品2之應用程式可供用戶安裝於行動裝置使其與系 爭產品2之伺服器及攝影機建立連線並進行相關監控之功能,如前所述,又前述「行動裝置」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終端設備」,且依甲證7可知該行動裝置具有影像擷取模組,可讀取設置在系爭產品2之攝影機上對應該攝影機識別代碼之條碼,然系爭產品2之該條碼非系爭專利2請求項1用以達成連網設備與終端設備進行點對點連線之連線條碼,是該行動裝置之影像擷取模組讀取該條碼後,不會產生一連線請求訊號並傳送至系爭產品2之伺服器,故系爭產品2未具有系爭專利2請求項1「截取連網設備之連線條碼以產生一對應該連線條碼的連線請求訊號,該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網路伺服器」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2未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F所文義讀取。   ⒎要件編號1g:    系爭產品2之條碼並非系爭專利2請求項1用以達成點對點 連線之連線條碼、及安裝系爭產品2之應用程式的行動裝置於讀取該條碼後亦不會產生一連線請求訊號並傳送至系爭產品2之伺服器,已如前述,是系爭產品2之伺服器不會依據該連線請求訊號使該行動裝置與系爭產品2之攝影機建立連線,故系爭產品2未具有系爭專利2請求項1「網路伺服器自該連網設備列表尋找該連線請求訊號所對應的連網設備以向該連網設備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使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2未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G所文義讀取。   ⒏綜上,系爭產品2雖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A、1B 、1C、1E所文義讀取,惟未為要件編號1D、1F、1G所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㈣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3之比對說明:   ⒈要件編號13a:    如前述,系爭產品2為一種由攝影機、伺服器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統,用戶經由安裝該應用程式之行動裝置可與該伺服器及該攝影機建立連線並進行相關監控之功能,其中「攝影機」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3之「連網設備」。又依甲證7可知系爭產品2及測試手機之間可建立點對點連線,故系爭產品2具有系爭專利2請求項13「一種辨識連網設備以建立點對點連線的方法」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2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A所文義讀取。   ⒉要件編號13b:    系爭產品2為一種由攝影機、伺服器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統,用戶經由安裝該應用程式之行動裝置可與該伺服器及該攝影機建立連線並進行相關監控之功能,已如前述,其中「伺服器」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3之「網路伺服器」,故系爭產品2具有系爭專利2請求項13「A.透過網際網路將至少一連網設備連線至一網路伺服器」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2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B所文義讀取。   ⒊要件編號13c:    如前所述,系爭產品2之攝影機雖內建有識別代碼及設置 在該攝影機上對應該識別代碼之條碼(QR Code),惟系爭產品2之該條碼是用以提供用戶透過行動裝置將系爭產品2之攝影機的識別代碼與用戶帳號於伺服器配對及綁定,即系爭產品2之該條碼並非系爭專利2請求項13用以達成連網設備與終端設備進行點對點連線之連線條碼,又系爭產品2之該識別代碼係預先配置在系爭產品2之伺服器,亦不同系爭專利2請求項13所記載「將連網設備連線至一網路伺服器,登錄該連網設備所內建的一識別代碼於該網路伺服器的一連網設備列表中」,故系爭產品2未具有系爭專利2請求項13「B.登錄該連網設備所內建的一識別代碼於該網路伺服器的一連網設備列表中,並設置一對應該識別代碼的連線條碼於該連網設備上」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2未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C所文義讀取。   ⒋要件編號13d:    系爭產品2之應用程式可供用戶安裝於行動裝置使其與系爭產品2之伺服器及攝影機建立連線並進行相關監控之功能,而該行動裝置具有影像擷取模組,可讀取設置在系爭產品2之攝影機上對應該攝影機識別代碼之條碼,業如前述,其中「行動裝置」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3之「終端設備」,然系爭產品2之該條碼並非系爭專利2請求項13用以達成連網設備與終端設備進行點對點連線之連線條碼,是該行動裝置之影像擷取模組讀取該條碼後,不會產生一連線請求訊號並傳送至系爭產品2之伺服器,故系爭產品2並未具有系爭專利2請求項13「C.透過一終端設備的一影像截取單元截取該連線條碼以產生一對應該連線條碼的連線請求訊號,並將該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網路伺服器」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2未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D所文義讀取。   ⒌要件編號13e:    系爭產品2之條碼並非系爭專利2請求項13用以達成連網設 備與終端設備進行點對點連線之連線條碼、及安裝系爭產品2之應用程式的行動裝置於讀取該條碼後,亦不會產生一連線請求訊號並傳送至系爭產品2之伺服器,已如前述,是系爭產品2之伺服器亦不會有依據該連線請求訊號使該行動裝置與系爭產品2之攝影機建立連線,故系爭產品2並未具有系爭專利2請求項13「D.自該連網設備列表尋找該連線請求訊號所對應的連網設備,使該網路伺服器向該連網設備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再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2未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E所文義讀取。   ⒍綜上,系爭產品2雖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A、 13B所文義讀取,惟未為要件編號13C、13D、13E所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3之文義範圍。  ㈤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2、3、5、6、11、14、18、19 、20之比對說明:   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13之文義範圍,如前 所述,因系爭專利2請求項2、3、5、6、11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附屬項,系爭專利2請求項14、18、19、20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3之附屬項,故系爭產品2亦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2、3、5、6、11、14、18、19、20之文義範圍。 陸、綜上所述,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7、8、10 、11、15、16、18、19、23之文義範圍;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2、3、5、6、11、13、14、18、19、20之文義範圍,則被告公司製造系爭產品1、2,無侵害原告系爭專利1、2之專利權之情事。從而,原告主張依前揭規定,請求判決如前述聲明所載,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且原告既不得以系爭專利1、2遭侵害請求被告侵害排除、防止及賠償損害,本件即無另為中間判決之必要,爰為終局判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但 書、第5項所定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前開資格者,應另附 具各該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上開規定(詳附註)所 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附註: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5項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 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 二、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 訟事件。 三、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及前三款訴訟事件所生其他 事件之聲請或抗告。 五、前四款之再審事件。 六、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七、其他司法院所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 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 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一項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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