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

日期

2024-11-29

案號

IPCV-113-民營上易-1-20241129-1

字號

民營上易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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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詠芬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王誠之律師 被 上訴 人 胡惠萍 汎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紀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律師 吳東霖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鼎翰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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