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

日期

2024-08-08

案號

IPCV-113-民營訴-11-20240808-1

字號

民營訴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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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訴字第11號 原 告 奧比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恭 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律師 卓映初律師 被 告 呂學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王樂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 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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