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

日期

2025-02-03

案號

IPCV-113-民秘聲上-20-20250203-1

字號

民秘聲上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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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秘聲上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彭國洋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徐念懷律師 黃立虹律師 相 對 人 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道 代 理 人 劉偉立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侯羽欣律師 何祖舜律師 複 代理 人 涂登舜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因本院113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公平交易法除 去侵害事件,聲請撤銷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本院113年度民秘 聲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之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一一三年度民秘聲上 字第一二號裁定,就附表2所示內容之秘密保持命令撤銷之。 二、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院,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於西元2024年6月28日民事聲請狀主張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9764號卷第293至301頁以及第347至361頁(下稱系爭資料,如本裁定附表1編號1、2所示)為其所有之「營業秘密」,並聲請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嗣經本院113年8月26日113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就系爭資料對聲請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下稱系爭秘保令)。然聲請人於2024年11月5日至本院閱覽卷宗,發現系爭資料即Dolcera Corporation(下稱Dolcera公司)分別於2022年3月10日及2022年8月22日製作之2份專利侵權鑑定報告之內容,並無系爭秘保令之理由所述涉及相對人專利行使之核心技術,或對比兩造製造晶片之細節,系爭資料實不具相對人所主張之秘密性或經濟價值,顯非營業秘密。爰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2項,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 二、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以其命令之聲請欠缺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之要件,或有同條第2項之情形,或其原因嗣已消滅,向訴訟繫屬之法院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人得聲請撤銷該命令。」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於 本院審理期間,系爭資料為相對人於美國市場發現疑似侵害其美國第7,812,409號專利(下稱409專利)及第7,629,634號專利(下稱634專利)之產品,委請第三方鑑定機構Dolcera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業經本院准許核發系爭秘保令在案,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主張系爭資料不具相對人所主張之秘密性或經濟價值 ,顯非營業秘密,並提出聲證1相對人於2022年5月23日寄予廣閎公司之律師函、聲證2-1相對人於2022年9月14日寄發予技嘉公司之律師函、聲證2-2相對人於2022年9月14日寄發予華碩美國公司之律師函、聲證3相對人於2024年5月2日許廣閎公司閱覽晶片圖示之電子郵件及附件圖示(本院卷第15至38頁、第39至61頁、第63至84頁、第85至91頁),聲請人為廣閎公司本案訴訟之訴訟代理人,於當時即已取得上開資料,足以證明相對人聲請系爭秘保令前,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系爭資料內容。查系爭秘保令範圍為相對人委請Dolcera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2份,分別為新北地檢署111他9764號第293至301頁、第347至361頁(下分別稱鑑定報告1、2,即附表1編號1、2),經比對鑑定報告1內容第1至5段、第7段為409專利資料、實驗地點、參考資料(樣品簡介)、研究問題、鑑定方法與附錄,其中第3段樣品相片之一已出現於聲證3,鑑定報告1第6段右側欄位與聲證1 ATTACHMENT2、3右側欄位之比對圖文資訊基本相同,雖具有額外相片內容說明文字,僅是Dolcera公司的補充評論,不影響其他主要比對部分提供圖文對應功能,可證明相對人在聲請系爭秘保令之前,聲請人就已持有聲證1、3所揭露鑑定報告1即附表1編號1之內容。是以,聲請意旨認上開部分不符合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之要件,即非無據,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秘保令附表1編號1之部分,應予准許。  ㈢至於鑑定報告2內容第1至5段、第7段為634專利資料、實驗地 點、參考資料(樣品簡介)、研究問題、鑑定方法與附錄,其中第3段樣品相片之一亦已出現於聲證3,鑑定報告2第6段右側欄位與聲證1 ATTACHMENT2右側欄位之比對圖文資訊基本相同,雖鑑定報告2第6段右側欄位具有額外相片內容說明文字,僅是Dolcera公司的補充評論,不會影響其他主要比對部分提供圖文對應功能,惟聲證2-1、2-2僅有比對634專利請求項1,鑑定報告2則完整比對634專利請求項1至9,可證明聲請人在相對人聲請系爭秘保令前,已持有之聲證2-1、2-2、3僅揭露鑑定報告2之634專利請求項1部分比對內容,並未揭露634專利請求項2至9部分(111年度他字第9764號卷第358至359頁)。是以,核發系爭秘保令就634專利請求項2至9部分之原因依然存在,系爭資料鑑定報告2即附表1編號2第358至359頁關於634專利請求項2至9部分未符合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法定要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秘保令附表1編號2第358至359頁關於634專利請求項2至9部分,自非有據,僅得撤銷634專利請求項1部分。 四、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5項規定,本院系爭 秘保令裁定,於本裁定確定時,就附表2所示本件撤銷秘密保持命令範圍內,失其效力。 五、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准許部分不得抗告;就駁回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附表1 編號 本院113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2號秘密保持命令範圍 1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9764號第293頁至301頁 2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9764號第347頁至361頁 附表2 本件撤銷秘密保持命令範圍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9764號第293頁至301頁、111年度他字第9764號第347頁至361頁(第358至359頁634專利請求項2至9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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