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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05
案號
IPCV-113-民聲-42-20241205-2
字號
民聲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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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美商史賽克(遠東)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嘉駒 共同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 蔡昀廷律師 相 對 人 友信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濟濤 兼代 理 人 李永然律師 彭郁欣律師 劉和鑫律師 陳曉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民營訴字第4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事件,聲請限制閱覽,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裁定,其 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上開規定於裁定准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附表: 更正項目 原裁定 更正裁定 當事人欄 兼代 理 人 李永然律師 彭郁欣律師 劉和鑫律師 兼代 理 人 李永然律師 彭郁欣律師 劉和鑫律師 陳曉華 住○○○○○○○○○○O○OO○OO○ 主文欄 禁止相對人友信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永然律師、彭郁欣律師、劉和鑫律師閱覽、抄錄或攝影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 禁止相對人友信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永然律師、彭郁欣律師、劉和鑫律師、陳曉華閱覽、抄錄或攝影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 理由欄、二即原裁定第2頁第13至14行 禁止相對人公司、李永然律師、彭郁欣律師、劉和鑫律師閱覽、抄錄或攝影系爭資料等語。 禁止相對人公司、李永然律師、彭郁欣律師、劉和鑫律師、陳曉華閱覽、抄錄或攝影系爭資料等語。 理由欄、五即原裁定第3頁第26至28行 綜上,聲請人聲請禁止相對人友信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永然律師、彭郁欣律師、劉和鑫律師閱覽、抄錄或攝影系爭資料,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綜上,聲請人聲請禁止相對人友信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永然律師、彭郁欣律師、劉和鑫律師、陳曉華閱覽、抄錄或攝影系爭資料,自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