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日期

2024-11-08

案號

IPCV-113-民聲-61-20241108-1

字號

民聲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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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Hewlett-packard Development Company, L.P. (惠普研發公司) 法定代理人 Benjamin Searle 代 理 人 楊代華律師 陳佳菁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香羽律師 相 對 人 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皓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唐之凱依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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