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日期
2025-03-05
案號
IPCV-113-民著上易-8-20250305-2
字號
民著上易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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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上易字第8號 異 議 人 黃歆舟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王翔躍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 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本院書記官處分書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裁定不得抗告者,正本教示欄應記載「不得抗告」, 如有誤寫,應由法院書記官以處分更正之。當事人對於上開 處分得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定有明文。 二、查異議人因與相對人王翔躍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 件,異議人未依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裁定上訴駁回(下稱系爭裁定),又命補正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系爭裁定正本教示欄關於「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之記載, 係屬誤載,業經法院書記官於114年1月20日以處分書更正為 :「不得抗告」,經核並無違誤。異議意旨謂書記官處分阻 卻救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嚴重侵害異議人法律權益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綜上所述,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雅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