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日期
2024-10-23
案號
IPCV-113-民著上更一-3-20241023-1
字號
民著上更一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十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品璨 訴訟代理人 邱議輝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紹廉 訴訟代理人 葉奇鑫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舒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品媛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