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日期

2024-10-29

案號

IPCV-113-民著抗-5-20241029-1

字號

民著抗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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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七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彥 代 理 人 楊哲瑋律師 黃儉忠律師 相 對 人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雨薇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 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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