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行使著作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
日期
2025-03-28
案號
IPCV-113-民著訴-43-20250328-1
字號
民著訴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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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 原 告 蔣孟宏即觸電網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鍾璨鴻律師 被 告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光琦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兼上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行使著作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於本院113年度民著上再字第1號及113年度民著上再字 第3號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原定民國114年5月13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所經營之觸電網YouTube(下稱系爭頻道) ,係將電影公司發行之各類電影預告片,上傳至系爭頻道,被告竟於民國111年4月2日起未經事先告知陸續向YouTube平台惡意檢舉,導致系爭頻道遭停權、下架,原告經營12年來共計5,000多支合法授權之正版影片付之一炬,迄未恢復。爰依著作權法第90條之11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自同年4月1日至113年3月31日未能營業之損失新臺幣1,536,000元。 三、被告則抗辯其為本件影片之專屬被授權人,業經本院111年 度民著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112年度民著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18號民事裁定(乙證1至3、丁證3。下稱第1件另案民事事件)、與本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及112年度民著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甲證21、22。下稱第2件另案民事事件)等確定裁判認定在案,故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為無理由等語。 四、經查原告已對前述2件另案民事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現由本 院以113年度民著上再字第1號、113年度民著上再字第3號審理中。而本件爭點包含本件原告起訴是否為第1件另案民事事件效力所及?有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重複起訴?被告於甲附表1-1「YT影片下架日期」欄所示時間為檢舉行為時,是否為系爭影片之專屬被授權人?(本院卷一第402頁)。故此2件另案民事事件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依首揭規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