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日期

2025-02-21

案號

IPCV-113-民著訴-87-20250221-1

字號

民著訴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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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民著訴字第87號 原 告 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秋蓉 訴訟代理人 呂育瑋 被 告 霧世紀環保節能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廸皓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 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原告於審理時,因請求金額未逾新臺幣(下同)50萬元,有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適用,撤回假執行聲請;被告對應調整答辯聲明(本院卷第102至103頁),核符前揭規定,予以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圖號IMC00263045圖片(如附圖一所示, 下稱系爭圖片)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於民國111年12月間進行網路非法授權圖片使用查核,發現被告經營之霧世紀環保節能企業社網站(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FogNO1/photos/4568011786652129)未經原告授權,重製及公開傳輸系爭圖片(如附圖二所示),雖於通知後更換網站使用之圖片,但作為網站經營者及建置者,所使用圖片非其自行拍攝,不可謂不知,且未向委外製作者要求取得合法授權,未盡交易上具有通常知識經驗之人應負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具有侵權故意或過失,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情。並為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本件係被告付費由廣告文案商家「一言影視」製 作廣告,取得包括系爭圖片在內之廣告文案。被告經營販售淨水器設備及安裝、維修等項目,並無製作廣告文案之專長或能力,亦不知廣告文案中之系爭圖片係他人享有著作權之圖片,並無侵害原告系爭圖片著作財產權之故意或過失等語置辯。並為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爭點(本院卷第108頁):   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有無理由? 如有理由,金額若干為適當? 五、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被告網站曾使用系爭圖片,原告就本件事實曾對被告法定代理人劉廸皓提起侵害著作權之刑事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3007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523號駁回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刑案)等情,兩造不爭執(本院卷第108頁),有被告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系爭圖片對照表、系爭圖片著作權聲明網頁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至25頁),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刑案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  ㈡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就系爭圖片之著作財產權等情,為被告 否認並辯稱係付費請他人製作廣告宣傳淨水器商品,無侵權故意或過失等語。經查:  ⒈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⒉被告辯稱本件係於淘寶網上尋得廣告文案商家製作廣告,劉 廸皓利用通訊軟體微信與「一言影視」聯繫,並由「一言影視」相關人員建立「圖片視頻製作溝通群」之通訊群組(群組成員除劉廸皓外,另有「大D」、「Z」、「微笑的微微」、「小梁同學」)。劉廸皓先與群組內「Z」溝通欲製作之廣告文案類型及製作費用,再經由淘寶網支付人民幣800元後,由該通訊群組中「小梁同學」與劉廸皓洽談廣告文案之風格、內容需求,劉廸皓並傳送被告之淨水器商品照片、商品規格、特色介紹及安裝維修保固服務等內容,且要求需繁體文字,經多日討論後,「小梁同學」即製作出內有系爭圖片之廣告文案交付予劉廸皓等情,提出系爭刑案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駁回處分書為證(本院卷第55至64頁),觀諸系爭刑案卷宗所附劉廸皓提供委外製作商品圖片之「圖片視頻製作溝通群(5)」完整內容,其中⑴「微笑的微微」問「@AO一言影視-能不能給個優惠,都老客戶了,之後有需要也是會找你呢」,「Z」回應「這邊給您的都是直接優惠過的價格呢,對的。之前合作的很愉快的」(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3007號偵卷,下稱第43007號偵卷,第75頁);⑵劉廸皓詢問「AO 我需要給您什麼材料」、「費用怎麼結算」,「Z」回應「那總費用是800,視頻需要等到,圖片製作完成後開始動工,視頻周期是兩天內」、「材料等您付款後這邊給您安排設計對接產品功能賣點,做到圖片裡」(第43007號偵卷第77頁);⑶「Z」稱「加人物喝水之類的相關短片素材配合您的照片,200就可以」、「之前合作都是全額支付的哈親,付款後開始安排製作」、「收到稍等一下給您安排設計師製作對接」(第43007號偵卷第81、83、89頁);⑷「小梁同學」要求劉廸皓提供產品文案和尺寸需求後,提供包含系爭圖片在內之廣告圖片予劉廸皓(第43007號偵卷第89至121頁)。依前揭對話內容可知被告方面與「一言影視」有合作經驗,係再次委託其製作廣告商品圖片,且劉廸皓與「Z」約定先支付製作費用,再由「一言影視」提供材料製作圖片,嗣由「一言影視」之「小梁同學」詢問劉廸皓文案及需求,由「小梁同學」提供系爭圖片在內之圖片製作成品予劉廸皓,被告辯稱係付費請他人製作廣告宣傳淨水器商品乙情,應屬有據。  ⒊本件被告已提出付費請他人製作廣告宣傳淨水器商品之交易 過程,並無事證顯示被告知悉「一言影視」使用涉有侵權之圖片製作廣告文案,且被告付費取得系爭圖片用以宣傳淨水器商品,並非直接自系爭圖片牟取財產上利益,於接獲原告通知後即將系爭圖片下架(第43007號偵卷第29頁、本院卷第105頁),實難認被告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故意或過失。⒋原告以被告支付金額偏低、未主動查證或向委外製作者要求取得合法授權,主張被告有侵害系爭圖片著作財產權之故意或過失云云。然本件委外製作之廣告僅為圖片搭配文案(第43007號偵卷第121、131頁),製作工序並非繁複,有相當對價關係,且被告商業登記資料所示營業項目為水器材料、電器、精密儀器、機械器具等之批發、零售業及能源技術服務業(本院卷第19頁),並非廣告文案設計相關專業,與「一言影視」又有合作經驗,基於專業分工,被告自會合理期待付費後受領無瑕疵之對待給付,當無可能預見所受領之系爭圖片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情事,而就該廣告文案所使用之圖片負有詳加確認有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注意義務,原告所為主張不可採。  ⒌依上所述,被告並無侵害系爭圖片著作財產權之故意或過失 ,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主張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依同法條第2、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即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攻擊防禦方法及所 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但 書、第5項所定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前開資格者,應另附 具各該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上開規定(詳附註)所 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附註: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5項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 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 二、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 訟事件。 三、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及前三款訴訟事件所生其他 事件之聲請或抗告。 五、前四款之再審事件。 六、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七、其他司法院所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 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 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一項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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