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日期
2025-03-13
案號
IPCV-114-商聲-1-20250313-1
字號
商聲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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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商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孟潔 送達代收人 王于瑄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商聲調字第1號返還公司徵收補償款等 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板橋磚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橋磚廠 )之股東,與板橋磚廠間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有113年度重訴字第514號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事件(下稱另案514號事件)繫屬中,板橋磚廠並於另案514號事件誣指聲請人配偶領取徵收補償金未繳回。伊雖非本院111年度商聲調字第1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訴訟當事人,然伊為板橋磚廠股東,且與板橋磚廠有另案訴訟,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聲請閱覽複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固提出另案514號事件板橋磚廠之陳報狀,主 張其與系爭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然查該陳報狀內容係板橋磚廠主張聲請人之配偶有私下領取土地徵收分配款,應從分配款中扣除等情,系爭事件則為板橋磚廠與陳剛毅(清算人)間返還公司徵收補償款等爭議事件。而清算中公司之清算事務進行與股東間並無直接之利害關係,聲請人提出之陳報狀難以釋明聲請人與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又經本院函請系爭事件當事人就本件聲請表示意見,系爭事件當事人板橋磚廠不同意聲請人閱覽卷宗等情,亦有系爭事件當事人陳報狀可查(見本院卷第29頁)。準此,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張嘉芳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