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股份收買價格
日期
2025-01-08
案號
IPCV-114-商非調-1-20250108-1
字號
商非調
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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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商非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Shin Kong Financial Holding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談虎律師 姜萍律師 林芊律師 相 對 人 林偉澤 黃明峰 豐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伯翰 相 對 人 良欣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芳 相 對 人 郭明青 林怡君 陳美玲 林麗華 黃鈞志 台灣新光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慶成 相 對 人 何奕甫 許禎余 孫憶琳 陳俊宏 陳欣杰 黃郁萱 黃競德 福永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友璉 相 對 人 吳光育 天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鈴怡 相 對 人 天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小珠 相 對 人 林燕文 雷宇軒 吳文宏 吳金瓊 齡羣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碧芳 相 對 人 新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慶成 相 對 人 夏瀚廷 蔡金玉 陳碧芳 梁允綺 夏海瀧 施泓成 夏庭楠 夏郡婷 王建能 王世偉 吳阿葉 邱裕宏 許竣揚 蔡慶堂 胡采萱 仁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家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特定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但當事人、關 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商業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前項之程序代理人;商業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應由程序代理人為程序行為。當事人或關係人未依前條規定委任程序代理人,或雖依前條第2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定期命補正,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條第1、2項、第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程序代理人而未委任,或委任之程序代理人未到場者,視同不到場,同法第12條規定甚明。又當事人或關係人未委任程序代理人所為之書面陳述或聲請,法院不得斟酌,亦為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9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均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特定關係 人為代理人,茲命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三、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張嘉芳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