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日期

2024-10-04

案號

JCCC-113-審裁-720-20241004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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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20 號 聲 請 人 洪詩婷 聲請人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 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254 號 (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560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所適用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牴觸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並以聲請人已發生刑事訴訟法第 367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上訴撤回之同意效力而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等,皆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就其所適用之系 爭規定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聲請人主張法院對於其上訴權已喪失之認定有違憲之虞, 為系爭判決一之爭點,是就此程序法部分之見解及適用法規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自應以系爭判決一作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二) 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判決一及系爭 規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 之要件不合。 四、另對法院判決其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之實體法問題,聲 請人就系爭判決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就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查聲請人前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惟經系爭判決一以聲請人撤回上訴,已喪失上訴權,且情形無從補正為由,予以駁回其上訴,是系爭判決二非屬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五、是本件聲請,核皆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要件不合 ,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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