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日期

2024-10-08

案號

JCCC-113-審裁-725-20241008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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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25 號 聲 請 人 林佩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店事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對聲請人異議所為,法官評議時未具理由及訴訟費用不應由聲請人負擔等主張,以合議庭法官於評議簿「各員意見」欄表示「同意」,已符合法院組織法第 106 條第 1 項前段(下稱系爭規定一)關於評議簿記載意見之規定,及聲請人為敗訴之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自應負擔訴訟費用為由,認異議無理由予以駁回。惟系爭規定一就法官於評議簿僅記載結論而未說明理由是否合法一節,尚欠明確;另聲請人對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遭法院駁回,是否屬系爭規定二所指「當事人」亦不明確。是上開裁定及系爭規定一、二均牴觸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徒執聲請人個人主觀上對系爭規定一、二之疑慮 ,指摘法院關於適用法律之見解違憲,顯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一、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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