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4-10-07

案號

JCCC-113-審裁-731-20241007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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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31 號 聲 請 人 陳瑞雄 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 條第 3 項及第 2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憲,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3 年度交上字第115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行政罰法第 5 條之從新從優原則之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三、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係認定聲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之規定,故系爭規定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對於聲請人所涉基本權利之理解或權衡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憲訴法第59 條第 1 項規定不合,本庭爰依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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