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日期
2024-10-15
案號
JCCC-113-審裁-743-20241015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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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43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 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464 號 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 條、第 20 條或第 275 條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1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規 定,聲請人自不得持確定終局裁定就前開二規範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行政訴訟法第 275 條規定有何違反 憲法之處,核屬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稱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三)至聲請人就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 意旨所陳,亦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之要件均不符,本庭爰依憲法 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