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 時處分。
日期
2024-10-15
案號
JCCC-113-審裁-744-20241015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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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44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聲請法規範及裁判 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466 號 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 條及第 20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72號裁定予以不受理在案。茲復行聲請,核屬就前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