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日期

2024-10-15

案號

JCCC-113-審裁-751-20241015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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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51 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租金收入遭課徵綜合所得稅,認原 因案件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等有送達不合法與違法執行之瑕疵,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156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未查,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條保障之財產權,而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 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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