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 分。
日期
2024-10-14
案號
JCCC-113-審裁-754-20241014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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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54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42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97 條、第 298 條及第 302 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其聲請意旨,僅係以一己之見,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 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該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既經不受理,則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已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