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詐欺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日期

2024-10-14

案號

JCCC-113-審裁-757-20241014

字號

審裁

法院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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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57 號 聲 請 人 王振宇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等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字第 770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查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是該判決並非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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